(二)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是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后,谁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此有三种不同的学说:(1)如果死者的近亲属因死者的死亡而遭受精神痛苦,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不能继承死者的慰抚金请求;(2)生命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对于加害人可以取得损害赔偿权利,并由其继承人依继承关系取得;(3)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并非仅受害人一人受害,受害人的整个家族均受害。因此,抚慰金的请求权亦应将共同生活的全体家属所受的精神损失以及受害人的地位等一切情况加以考虑 [6]。
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将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限定为配偶、父母、子女,认为只有这些人受挫伤害最大、感受的痛苦最深,最需要给予抚慰和补偿。我国当前三代同堂、四世同堂的大家庭很多,其中某一家庭成员因侵权行为而死亡后,会给其他家庭成员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使其产生极大的精神痛苦,都需要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因此,自然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其他近亲属也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三)精神损害赔偿主体的两种特殊形态
1.胎儿:作为人的特殊形态,能否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主体《,解释》也没有加以规定。赋予胎儿精神损害赔偿特殊主体地位,符合损害赔偿原则。因为胎儿在母体内受到某种伤害,会给其身体和健康造成一定损害,在其出生后,或成为残疾人甚至变成植物人等情形,会有精神痛苦。根据有损害就应当赔偿的原则,给胎儿造成精神损害,就应当给予赔偿。另外,胎儿作为特殊主体,在
继承法中有所体现,在侵权行为法中可以借鉴。但是,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无论是侵权行为还是其他原因所致,胎儿都不能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时只有怀孕的母亲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植物人和精神病人:根据人体伤残鉴定标准,植物人和精神病人均构成伤残,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据参与制定本法的有关部门的解释,包含“多种损害的赔偿,如某种功能的丧失、影响美观、精神痛苦等” [7],即残疾赔偿金乃精神损害赔偿金。因此,他们遭受伤害后存在精神损害,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
三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