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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委托书的完善

专利代理委托书的完善


杨凤云


【全文】
  专利代理委托书的完善和细化
  在和专利代理人的座谈中,专利代理人提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代理委托书的表格(代码10008)不够细化,要求对表格作出完善。由此促进作者对专利代理以及专利代理委托书表格的内容进行思考并查阅相关资料,写成本文。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代理委托书表格限定委托人为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被委托人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因此为阐述观点的清晰和准确,在本文中提及的代理人 限定为专利代理机构,被代理人为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一、专利代理的含义
  作者认为要界定专利代理的含义、对专利代理事务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法律解答,首先需要借助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由此可以看出,代理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代理分为代理的内部关系即代理的授权行为和代理的外部关系即代理权行使行为。代理的授权行为涉及两方当事人:本人或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权行使行为涉及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的代理人以本人或者被代理人名义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而代理权行使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或被代理人。
  专利代理的定义:从专利法19条 的内容可以看出,凡是与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相关的代理行为,都属于专利代理。在《专利代理条例》第2条更进一步明确: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作者认为此处委托人应当理解为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由此专利代理就是专利代理机构基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授权行为向第三人从事相关专利事务的行为。专利代理的授权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专利代理权行使过程中涉及的第三人包括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法院等,但是专利代理还是可以借鉴民事法律规范中有关代理的相关规定和法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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