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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流失犯罪态势分析

  七、不作为形式的国有资产流失犯罪常被忽视
  国有资产流失犯罪的行为方式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作为形式的国有资产流失犯罪表现为犯罪行为人采取积极的手段,例如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在国企股份制改造中里外勾结的“贱卖”或“甩卖”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结果。不作为形式的国有资产流失犯罪则不表现为犯罪行为人对国有资产采取的积极动作,如侵吞,而是行为人对国有资产采取消极、漠视的态度,闲置国有资产导致巨额国有资产的迅速贬值、毁损或损失。不作为形式的国有资产流失犯罪主要表现为渎职类的国有资产流失犯罪,如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397条玩忽职守罪,第419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前四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案例,但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案例还较少见。关键在于大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不作为形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尚存不正确的认识,典型的如东北地区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的“冰棍”现象。该地区某些国有企业领导人由于担心进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从而因此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于是,他们便不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导致企业原有国有资产在闲置中损毁,庞大的国有资产像“冰棍”一样渐渐融化流失了,而且还造成了新的国有资产的损失③。 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行为,应当与侵吞、贪污等作为形式的国有资产流失犯罪一样,受到刑罚的惩罚,以维护我国国有资产的安全。符合现行刑法168条的规定,即应该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以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注释】作者简介:申柳华,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05博士研究生。

①值得说明的是,本文研究的国有资产流失犯罪并非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一类犯罪,也不仅仅限于刑法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两类。本文研究的国有资产流失犯罪是指直接以国有资产为侵害对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经济危害结果的经济犯罪,涉及的范围有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的部分犯罪。所谓国有资产流失,主要指运用各种手段将国有产权、国有资产权益以及由此而产生出来的国有收益转化成非国有产权、非国有资产权益和非国有收益,或直接将国有资产毁损、消灭造成的流失。从流失环节上看,国有资产流失分为: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流失;资产投资经营过程中的流失;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更过程中的流失;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流失;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的流失;企业营销过程中的流失;企业管理决策中的流失;企业科研、技术成果开发与利用中的流失。
②“转移定价”是指跨国公司在公司内部销售商品的价格,也称划拨价格。它不受市场一般供求关系的影响,而是采取人为方式的定价方式,这样做可以把企业的利润转移出去,使得账面上显示的企业利润很少,甚至无利或亏损。这样按照协议中方股东国有企业分得的利润也会随之减少。
③据新华社2003年3月报道,东北三省数以千亿元国有资产的难以流动正造成更大“流失”,就像一根“冰棍”最后化得就只剩下杆,也无人过问,这种现象已引起各方关注。辽宁省国企资产负债额2002年比2001年增加172亿元,负债率增加1.34个百分点;2002年亏损额比2001年增加5.5亿元,亏损面增加2.3个百分点。2001年末黑龙江省地方国有企业净值358.4亿元,比上年减少116.2亿元。2003年春,媒体对东北地区的国有企业进行的调查显示,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亏损面在40%左右,辽、吉、黑三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平均负债率超过了50%,相当一部分是超过100%的“壳企业”,而且负债额在逐年增加,负债率在继续增高。以辽宁为例,一些企业为了生存,年年通过贷款支付职工工资和银行利息,如此反复,使企业负债率越来越高,国有资产慢慢演化成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甚至呆坏账,结果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还有一些国企虽然也在创造效益,但资产实质也在流失。有些企业利润率只有1%至3%,与5年期的国债收益率基本持平,有的甚至还更低,这实际也是一种国有资产的流失。参见新华社评论:“东北三省国企资产竟成‘冰棍’”, http://www.peopl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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