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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流失犯罪态势分析

  (三)两极的勾结——可怕的趋势
  高官(管)和普通工作人员这国有企业的两极,实际上应发挥互相监督的作用。很多恶性的国有资产流失犯罪案件都是企业普通职工举报发现的;也有一些是企业的高官(管)在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但目前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中发生的所谓“群蛀”现象十分突出,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工作人员利用各自管理国有资产的便利条件,一起侵吞、挪用国有资产。于是出现了一旦案发就是丛上到下所有经办人员“一锅端”的现象。例如,长春一汽专用车分厂仓库主任韩明植等16人特大团伙贪污一案就是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之间相互勾结、结伙或分别结伙,利用其各自的职务之便(如仓库保管员、计划员、提件员等身份),先后多次从该厂仓库内提出大量汽车配件运出厂外卖掉,将赃款侵吞、挥霍时间长达一年之久,涉案金额300余万元,使一家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竟连年亏损达千万元。这样的案件近年来并不罕见。这种高官(管)和“小鬼”联合侵害国有资产的犯罪的危害是极大的。由于缺乏了本应形成监督链条的上下级之间的监督,故往往使得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而很难发现,并且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常常是特别巨大,甚至是该单位的国有资产被侵吞一空或致其面临破产。
  二、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与智能化
  侵吞国有企业资产的犯罪手段可谓五花八门,常见的有:其一,在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时,中外双方资产作价不公,将国有企业资产压低价格,而接受外商高价设备和技术的合资做法,也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在经营过程中,允许外商通过“转移定价②”,导致中方股东国有企业利润受损,形成了国有资产的进一步流失。其二,一些国有企业在兴办的第三产业公司(属于为了解决本企业职工生活问题的福利公司)过程中,擅自转移部分国有企业资产归“三产”公司无偿使用;由于一些“三产”公司大多不属于国有公司,其产生的利润成为合法收益,因此国有企业领导把三产公司产生的利润作为自己的“小金库”随意侵吞、使用,而与此同时大量的国有企业资产源源不断地从原企业流失。其三,利用破产、兼并过程中国企资产重组和清算进行虚假评估的机会,漏评或低评资产价值,从而造成国有企业资产的流失;搞假破产,真赖账,即将同一行业或者不同行业的若干企业合并为新的总公司,待原企业有效资产划转到新的总公司,而债务继续留在原企业,然后对原企业实施破产,或者用分立重组方式,将原企业有效资产划转到新公司,把债务留在原企业,使原企业变成资不抵债的空壳企业,再将其宣布破产,导致国有债务(例如银行贷款)无法收回。相伴而生的是国有资产流失犯罪中呈现出一个明显的特点:职务型犯罪突出,权钱交易情况严重。
  由于国有资产流失犯罪行为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巨大损害后果的目的是为了个人获取不法利益(部分因玩忽职守型犯该罪的除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管理国有资产的职务便利实施犯罪、获取不法利益,具有条件上的优势,因此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犯罪中突出的类型。其获取不法利益的途径:一是直接侵占国有资产或其收益;二是不直接获取国有资产而是通过实施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获取收益者给予的物质利益,包括金钱或其他等价物。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 2003年至2004年8月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国有企业人员贪污贿赂犯罪25322人,在高检院近期此时期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国有企业人员涉案比例高达41.5%。这些人的不法行为很多都与国企改制有关。这期间,仅检察机关就查办了超过2.5万名国企人员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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