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主体呈现两极化趋势
国有资产流失犯罪的主体是普通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又可以是一般的人员,也可能是单位。目前国有资产流失犯罪主体呈现两极化趋势,即高官和“小鬼”同时作案。
(一)高官(管)作为犯罪主体的一极
长期以来,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领导干部被认为是国有资产流失犯罪的主要犯罪阶层,认为只要管住了“上面”(高层管理人员)就堵住了国有资产的流失。特别是国有资产改制中出现的,代表国有资产管理方的改制领导小组成员以及该企业高级管理层收受企业股份中存在的弄虚作假、不评估或低估国有资产、签订不合理转让协议等行为,是造成国企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最主要原因。例如2003年发生在浙江台州市“黄岩房产”案件,2001年在时任转制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的3名党政官员的帮助下,黄岩市政府国土局副局长陈熙,兼黄岩区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和发展计划局四个单位共同出资成立的国有股份制企业——黄岩房产的总经理,对该企业进行改制。陈熙及其儿子获得了改制后亿嘉房地产公司股份达到85.48%。转制之前,黄岩房产的总资产仅为4.55亿元,亏损726万元。但是,改制成功后一年后,企业总资产已超过10亿元,2003年底,公司的净利润就迅速飙升至6000万元。案发后,陈熙与转制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的3名党政官员均涉及职务犯罪和国有资产流失犯罪被立案。
浙江省检察院在对2004年上半年查办的78件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职务犯罪特大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那些涉案金额最大、犯罪人数最多的案件,均发生在国企改制期间,涉案人员包括许多改制领导小组成员[3]。
由于高官(管)手中拥有国有资产绝对的管理权,具体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改制中的政策和事务都由其决定,形成了高官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绝对优势,形成“自卖自买”现象,加上目前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了企业一把手、高级管理人员的高官和高管最容易实施侵犯国有资产系列犯罪。因此高官(管)成为最容易实施国有资产流失犯罪的人。
(二)“小鬼”——普通工作人员作为犯罪主体的另一极
在人们把高官(管)作为预防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犯罪的重点时,随着监督制约措施的不断完善,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高官(管)的作案风险系数大为提高,于是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这类人的犯罪。近年来,不断出现“小鬼”——普通管理人员或普通工作人员造成国有资产巨大流失的案件。 这并不是说任何接触到国有资产的普通管理人员或普通工作人员都会实施国有资产流失犯罪。这些人基于工作职责的需要,具有一定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权限,只不过这种权力没有高官(管)那么大,例如,国有仓库的保管人员与管理人员。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负责企业产、供销的业务人员及企业中的技术人员;二是企业中直接管钱管物、管帐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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