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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前科消灭与出狱人的社会保护

  1991年3月的全国人大《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1992年中共中央七号文件以及1994年2月中央综治委等六部委联合签发的《意见》等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作了重要规定。199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其中关于罪犯的释放和安置一节,明确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要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这一规定,是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发展,是我国对公民人权保护的重要体现。1997年中央综治委要求各地把安置帮教工作纳入基层安全创建活动之中,切实抓紧抓好。1999年,中央综治委、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六级安置帮教工作网络①,帮教队伍不断扩大,安置工作由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逐步转向就业教育、技术培训、择业指导、推荐岗位、自主择业等多种形式。帮教工作人员还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不定期谈话和家访,及时发现和解决他们的问题。针对安置帮教工作涉及面广的特点,截止到2000年底,全国31个省成立了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北京、上海等省市专门为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增加了编制,河北、江苏、四川等省市为安置帮教工作划拨了专项经费。例如,2002开展的刑释解教人员排查摸底工作中,河北省张家口市民政局对摸排出需要救济的57名刑释解教人员发放救济金约2.42万元,工商系统为198名刑释解教人员立户,经贸系统安置了13名人员就业。
  但是,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不能完全代替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安置帮教在为出狱人提供物质性帮助,如救济金、临时性住房、介绍工作等等,以及为出狱人提供心理指导和行为辅导等方面与出狱人保护的内容相同。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作为一项政府为主导,联合、调动社会力量对刑释人员的帮教行为,其着重点还是在于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助和教育,是上位对下位、强者对弱势者的行为。而出狱人的社会保护除了对出狱人提供必要的物质性帮助外更强调对出狱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侵犯出狱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及制度进行抗争。它力图为出狱人创建一种公平、无歧视的环境,使得每一个有自食其力、重新做人、或为社会或他人做些贡献愿望的出狱人都能获得与社会上一般人一样的机会,或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阻碍。因此出狱人的社会保护中有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即保护出狱人合法权益,特别是出狱人不受歧视的权利,在法律制度上一项重要的体现就是前科消灭制度。而这一点在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中没有很好的体现出来,即使在我国的法律中也没有关于前科消灭的规定。所以,仅认为我国现有的安置帮教工作就足以实现对出狱人的社会保护的观点是欠妥当的,我国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工作不应当只局限于安置帮教工作的范围,应当从更广的范围内,特别应当从保护出狱人合法权益方面进一步深化。
  三、前科制度、前科消灭制度与出狱人的社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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