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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前科消灭与出狱人的社会保护

  对出狱人保护的内容一般包括:一、对出狱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包括出狱人对已执行完毕的裁判不服,或在个别情况下,出狱人对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司法人员的侵权行为如刑讯逼供、身体及精神伤害等一直未得到及时解决的问题进行申诉的权利的保护;出狱人对在受刑过程中,乃至受刑之前的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侵犯或剥夺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向有关机关控告、检举的权利的保护;以及其他权利如不受歧视、同工同酬的权利的保护,等等。二、对出狱人生活上提供的帮助。如德国,为每一位出狱人提供一套西装。还有的国家为有住房困难的出狱人提供临时性住房,为生活困难的出狱人提供救济金等等。三、对出狱人提供行为上的辅导和身心指导,帮助出狱人正确解决重新回归社会遇到的困难。四、对重新犯罪可能性的限制,通过对出狱人回归社会情况的跟踪调查,了解出狱人的心理及行为动态,对有再犯可能性的出狱人及时给予疏导和教育,尽量防止其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二、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
  在我国,对出狱人的社会保护是近些年一些学者在比较研究西方出狱人保护制度后逐渐提倡起来的新名词,但这并不代表我国一直没有或不重视对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在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一系统工程中,有一项专门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重新回归社会的工作,即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其中包含了出狱人社会保护的一部分内容。安置帮教工作是以政府为主导,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提供帮助,解决其落户、就业、就学等问题。它属于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工程的一部分。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包含了出狱人社会保护的一部分内容。从对象而言,安置帮教的对象包括出狱人和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与西方广义的出狱人保护的对象一致。从帮助的内容而言,安置帮教工作的内容包括对出狱人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提供生活、经济上的帮助,解决落户问题、就业问题,提供心理辅导等方面的内容。所以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实质上也属于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的一部分。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安置帮教工作,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从50年代的“多留少放”,60年代的“四留四不留”,到90年代的依法规范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的。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的同时,专门颁布了《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对刑释解教人员主要采取“多留少放”的政策。到60年代初期采取 “四留四不留”政策,即改造不好的留,无家无业的留,家在边境、口岸、沿海线上的留,放出后有危险本人不想回的留;改造好的不留,家在农村、大中城市、郊区不留,家中需要本人的或本人要求坚决的不留,老弱病残的不留。1981年又出台了犯人刑满释放,除强制留场就业的以外,均应放回捕前所在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的规定。当地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给予落户,由原工作单位,当地劳动部门、街道负责安置就业。198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工作的通知》指示,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街道、社队,都要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全局出发,提高政策法制观念,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落户安置和社会帮教工作。1984年11月,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要从组织上、制度上逐人落实帮教措施,可以建立帮教小组,也可以责成专人负责,实行包管、包教、包思想转化的承包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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