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前科消灭与出狱人的社会保护
Probing into the social protection of the exconvicts
申柳华
【全文】
对出狱人进行必要的社会保护是囚犯重返社会程序中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可以避免出狱人员因为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而产生逆反心理,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同时也是犯罪预防、刑罚目的最终实现的需要;体现了对人权的深层次保护,是社会文明与民主进程的一个标识。一国对出狱人保护的程度是与该国的国情与历史环境相适应,我国与国外对出狱人的保护制度相比有自己的特色,但也呈现出不足之处,例如对出狱人的前科是否能消灭的问题我国刑法就尚未涉及。本文通过比较研究中外对出狱人的社会保护,从前科制度对出狱人的影响以及前科消灭与出狱人社会保护的关系和重要性出发,最后得出结论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是我国进一步加强对出狱人的社会保护的重要体现,我国应当在
刑法中建立前科消灭制度。
一、出狱人的社会保护
出狱人的社会保护是指国家为了帮助离开监狱重返社会的人员顺利适应社会生活,避免他们重蹈犯罪的覆辙而对出狱人所采取的各种保护性措施[1]。在日本对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又被称之为更生保护。出狱人社会保护是近代监狱改革运动的产物,源于教育刑和刑罚经济的思想,体现了社会连带思想,是行刑社会化的结果和反映。它“标志着社会共同体对自己与个体成员之间休戚与共的关系的新认识和新设计”。正如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所言“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刑罚的否定,包含有否定刑罚的精神。它是超越刑罚而保护个人的慈悲精神,这是更高一层的伦理精神——扶危救倾,保护弱者的人类爱、慈悲心……”[2]
对出狱人进行必要的社会保护是囚犯重返社会程序中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一方面它有利于避免出狱人员因为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而产生逆反心理,重新走上犯罪道路,从而减少出狱人的重新犯罪率,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它有利于激励和促进在押罪犯的改造,对维护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出狱人的社会保护也是犯罪预防和刑罚目的最终实现的需要;并体现了对人权最深层次的保护,成为社会文明与民主进程的一个重要标识。
西方一些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对出狱人社会保护的研究,帮助出狱人谋生就业,弃恶从善,纠正其不良习性,给予道德上物质上的援助。在西方国家,出狱保护的对象不仅仅限于从监狱出来的人,也包括曾受到过某种司法处分或有不良行为的人。世界上最早的出狱人保护组织是英国人1772年创立的。1862年英国率先颁布了出狱人保护法,规定了对民间调解保护组织的监督和费用补助。在美国,费城于1776年成立了出狱人保护协会,而后,美国相继在各州建立了官方的保护机构,专门提供经费,以协助出狱人的生活和就业。日本则从1907年开始,由国库拨款补助释放者保护团体,并于1939年颁布了司法事业保护法,以后被更生紧急保护法替代。挪威按地区成立了类似安置办公室的专门机构,国家统一拨款,为释放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的人免费提供住所,直到找到工作为止。我国的台湾地区也专门有刑满释放人员基金会并建有产业,对刑满释放出生活无着落的人,给予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