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鉴定人出庭实效与预期的效果的落差性
鉴定人出庭就一定能达到很好的效果吗?答案是否定的。在中国刑事诉讼的现实中,法官仍然以案卷作为审理、判决的主要基础,心中充满了对案卷的信任,而未真正树立起的以庭审中经过控辩双方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观念。因此鉴定人出庭与不出庭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对鉴定结论的采信与否,几乎没有多大的影响。也正是如此,中国法官才会对如此泛滥的鉴定人不出庭现象熟视无睹,才会在没有鉴定人参与的法庭上,认为靠宣读鉴定结论也可以查明案件的实事与真相。这种鉴定人出庭作证实际产生的效果与预期效果的极大的落差,又一次打击了鉴定人出庭的积极性,鉴定人出庭的内在动力几乎被消磨得干干净净。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中国鉴定人现在大多具有官方背景,不是公检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就是受公检法机关聘请的值得信赖的人员,这种职业利益的内在联系性也使得法官对鉴定结论充分的信赖与依赖。因此鉴定人出不出庭只是一个走走形式的问题,需要的时候可以用来彰显法庭上的程序完备,法官不仅重视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更注重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没有这个“装潢”必要时,就不必浪费鉴定人的时间和法庭的时间,法官则以“不影响开庭”为理由,法庭照常审理。
综上所述,鉴定人不出庭作证这一现象的背后有其复杂的、深层次的原因,我们不能仅仅将其归结为制度的不完备、鉴定人素质问题等单一的原因,这种综合性的原因的发掘对我们在寻求解决的思路时也是有启发意义的。
二、鉴定人不出庭的后果分析
(一)、鉴定人不出庭影响刑事诉讼的效率
在庭审中法庭采纳的证据必须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这是现代诉讼的一条基本的原则。作为证据使用得鉴定结论应当当庭宣读,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如果鉴定人没有出庭,由于公诉方不是有关方面的专家,往往无法对有关对鉴定结论及得出结论的过程是否科学、公正等方面的质疑做出合理的解释,因此在法庭上往往会出现公诉人对辩方的提问置之不理或答非所问的情况,庭审无法顺利的进行。由于对鉴定结论合理的提问没有得到有效的解答,辩方只有选择请求重新鉴定,造成了诉讼时间的延长、诉讼资源的浪费,导致诉讼效率的低下。
(二)、鉴定人不出庭有碍审判的公正和程序的正义
鉴定人不出庭,一方面由于鉴定人没有受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交叉询问”,没有直接面对质证者的反驳和质疑,也就丧失了从这一过程中发现和纠正鉴定结论中可能存在的错误的机会。错误的鉴定结论一旦被法庭采纳为定罪量刑的根据,产生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就非常大了,这妨碍了审判的公正。同时,由于错案追究的是法官的责任、进行的是国家的赔偿,因此本该鉴定人自己承担的责任又不合理的转嫁到法官及国家的身上,这又有违了责任自负的原则。另一方面,由于鉴定人不出庭,本该在控辩双方监督下当庭判断的鉴定结论往往由合议庭在法庭之外研究、审查,这种审查由于不允许控辩双方的参与,极易造成法庭在调查证据甚至认定事实方面的“暗箱操作”,使法庭审理流于形式,有碍于程序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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