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探讨期待可能性

  前者理论上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肯定说认为无期待可能性可以成为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主张这一观点的有弗洛伊登海尔,佐伯千仞、泷川幸辰、大塚仁、团藤重光等等。肯定说的理由在于虽然基于罪刑法定的立场,刑法已将所有应成为罪的行为类型化,用法典明示出来,并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利益,禁止以类推解释的方法创造新的犯罪类型;但是罪刑法定主义的精神实质在于禁止类似新设刑罚或加重刑罚等为被告人不利的类推解释,对排除或减轻刑罚的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则是允许的。即罪刑法定主义的功能在与限制入罪,而非出罪,因此具有出罪功能的无期待可能性成为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并没有违背罪刑法定主义,且应当为罪刑法定的应有之义。
  否定说认为,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形外,不认为有阻却责任,如果承认有超法规的阻却责任事由,即为违法。否定说中对无期待可能性是过失还是故意行为的阻却事由又有很大的分歧:其中麦兹格、利普曼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期待可能性的阻却责任应仅限于过失犯的情形,故意犯不适用。如麦氏在其著的刑法教科书序言中明确表示,故意行为以期待不可能为责任阻却原因,有误解及滥用之嫌。与之相对立,也有学者认为对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故意犯罪可适用,如朗格。而泷川幸辰则认为期待可能性在直接故意的场合不适用,但在间接故意的场合除法律明文规定外,可以适用。
  笔者赞同肯定说的观点,因为否定说成立的理论预设是法律体系的完美无缺性,认为无期待可能性可以成为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的存在,将会导致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被滥用。然而立法者及其制定的法律本身并不是无懈可击的,这已经是一个无可争议的问题;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实践中被滥用的成因本身是个复杂的问题,也并非仅仅在于法官可以超越法律明文规定在具体案件中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问题,不能仅仅归于法官的超法性运用。相反,由于法律不完善的可能性不可避免,作为一种调节极特殊的不合理案件中严格的制定法范围与社会现实的矛盾的润滑剂,期待可能性的存在是无可厚非的;而这种可能性不仅存在过失犯场合,也存在故意犯场合,因此笔者认为在故意和过失犯的场合,期待可能性均可作为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这是期待肯能性理论的应有之意,也是防止国家刑法权扩张、刑法谦抑原则的需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