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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期待可能性

探讨期待可能性


Probing into the theory of “Expected Possibility


申柳华


【全文】
  期待可能性理论自上个世纪初为德国规范责任论学者弗朗克首次提出后,迄今为止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学界已得到了相当程度的确立与认可,并得到了立法和司法上的承认,但是我国刑法学界的相关研究起步比较晚,因此本文试图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有关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提出与发展
  期待可能性理论最早发端于1897年3月23日的德国莱比锡法院就癖马案所作的判例。该案的案情是:被告是一驾驭双匹马车的驾车人,有一匹叫“莱伦芬格”的马有用尾巴缠绕缰绳并用力压低的怪癖,这容易使驾车人无法控制马车。被告人曾向其雇主提出此问题并要求更换马匹,但是未得到雇主的许可。一天,被告人驾车时,该马的癖性发作,使马车失控狂奔,撞倒一行人,致其腿部骨折。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但一审被告人无罪。上诉至德意志帝国法院审理后,法院认为:虽然被告知道莱伦芬格的危险癖性并曾要求更换,但未获雇主的答应并以解雇相威胁,被告人因为害怕失掉职业而不得已使用了该马,在本案中很难期待被告人不惜失去职业,坚决违抗雇主的命令,履行法律上要求他避免已预见的伤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因此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不应受到谴责。[1]这一判例公布后引起了德国刑法学界的关注,迈耶于1901年发表题为《有责行为与其种类》一文,首次提及期待可能性问题,认为如果在日常生活中行为人处于迫不得已不能期待为适法行为时,即使行为人选择了违法行为,因为这属于在自我保护心理状态下的行为,不具有非难可能性。1907年德国学者弗兰克发表题为《论责任概念的构成》的论文成为研究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开端,指出责任是心理要素(故意、过失)、责任能力及正常附随情状等要素的复合体。附随情状的正常性与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并列,附随情状的不同影响刑事责任的轻重。这里的附随情状的正常性就是期待可能性。
  1913年德国学者高尔德休密特发表题为《紧急状态为责任问题之一》的论文,指出在德国紧急避险的规定中,除了包含阻却违法事由之紧急避难外,更包含阻却责任事由之紧急避难。阻却责任之事由是除故意或过失及责任能力之外的第三责任要素,即义务规范的违反性,违反义务规范就引起责任。1922年德国学者弗洛伊登海尔发表的《责任与非难》一文中基于德国战败后经济萧条、人民生活困苦的状况,主张为求生计不得已犯罪的无刑事责任,从而将期待可能性的范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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