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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WTO框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全新模式

  APEC是一个具有世界影响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但它既不同于排他性的自由贸易协定组织,也不是由一个条约产生的经贸组织,而是独具特色的地区合作模式。它最大的特点是秉承“开放的区域主义”原则:目前各个区域性的经济合作组织大多是对内实行自由贸易,对外设置不同程度的贸易壁垒,均或多或少的带有内向的或者说是封闭的色彩,而APEC首先提出以加强自由开放的多边贸易为目标的“开放的区域主义”原则,也即非歧视原则,指“亚太地区投资和贸易自由化的结果将不仅仅是APEC经济体之间,也将是APEC经济体和非经济体之间障碍的减少”(《大阪行动议程》)[7]可见,APEC引入了一个地区经济合作的模式——围绕贸易自由化使地区性与全球性连动起来的“开放性地区模式”。从这个意义上,APEC比欧盟更顺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更符合经济发展的目标。
  当然,APEC模式也具有局限性,即“非法律化的APEC”将面临一定的困境,因为APEC的原则与规定并没有法律效力,其协商的结果也不具法律拘束力,只是单边自愿基础上的承诺,它为成员方提供的是非约束性政府间协调合作论坛。各成员方是否会执行APEC的原则与规定,是出于“协调性单方行动”,即一种自愿性的经过集体协调的单方行为。因此APEC对其成员进行的只是“软约束”,各成员方政府是否会确定执行符合APEC目标的各自的行动计划,取决于自愿性的配合。所以,在APEC下这种自愿性的国家行为是否能经过协调完成经济自由化的目标的实现,仍有待于观察。
  3、一国主权下的区域经济安排——CEPA
  CEPA是中国内地与香港、中国与澳门之间签订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英文缩略语,它是在坚持“一国两制”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国在WTO中“一国四席”的有利条件,利用WTO关于区域贸易自由化的例外规定,缔结的一个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国内区际法律安排。它是中国内地入世后签订的第一个具有自由贸易协议性质的法律文件。目前为止,CEPA还仅局限于一系列法律文件,而并没有像EU、APEC那样发展成为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二)CEPA与其他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的比较
  1、一体化动力机制比较
  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是简单的排列组合,也不仅仅是凭借地缘优势的联合。现在世界上形成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现象都有其存在的历史背景,都有促成其成立和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欧盟的建立应该说是有着最为强大的动力机制,因为,欧洲国家的相对同一性是建立制度性一体化框架的关键因素。欧共体成员有着相似的历史和文化背景,经济结构和发展水平相近,贸易政策基本一致,相对容易就一体化目标通过谈判达成一致。它们追求的利益目标和追求利益的方式比较相似,因此能够按照共同通过的法律契约让渡自己的主权、加强经济融合。所以,欧盟能够拥有紧密的制度性联合和较强的组织机构,成员国政府通过签署条约对其在一体化集团中的权利和义务做出相应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超国家机构来共同决定一体化的发展。这也是欧盟一体化程度最高的根本原因所在。而与欧盟相比,亚太地区包括众多经济体,它们不仅社会制度不同、经济运行体制相异、发展水平悬殊、贸易政策难协调,而且还存在不少历史遗留下来的非经济障碍,难以寻求统一的“价值”或“理念”。APEC以自发形成的密切联系的经济活动为基础而产生,这种以市场为动力的一体化,绕过了影响贸易、资本流动和其他经济交流的制度和法律障碍。[8]APEC成员在保留自己主权的前提下消除各种壁垒,形成市场的扩大和客观的融合,其一体化既没有法律和协定的约束,也没有超国家机构进行管理,成员之间以相对松散的形式进行经济交流于合作,这种一体化机制被称为“软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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