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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WTO框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全新模式

CEPA——WTO框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全新模式


慕亚平;宋洋


【摘要】CEPA是在WTO框架下建立起来的中国内地与港澳的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是“一国四席”背景下的一种特殊的全新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本文将CEPA与欧盟、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等其他WTO框架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进行比较,对CEPA的性质、特点和其存在的优势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CEPA;区域经济一体化;性质;模式比较
【全文】
  当今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已经呈不可扭转之势,WTO作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积极推动者和领导者,在世界经济关系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当今经济全球化还远远没有成为现实,所以,在真正实现全球经济一体化之前,区域经济一体化就成为了经济全球化必不可少的先行步骤。
  所谓“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地理区域上比较接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为了谋求共同的经济贸易发展,通过缔结条约而建立起来的经济贸易联合的过程。[1]它主要通过区域经济贸易组织或者签订区域贸易协定(FTA)的形式表现出来。区域经济一体化在多边贸易体制被倡导的今天其存在和发展有其合理的因素:在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各国都力求建立国际经济合作与融合,但是全球化的进程是漫长的,要实现其目标还必须兼顾各国的现实国情和眼前利益,这就必须将全球化的终极目标和眼前的各国经济利益的对立很好的统一起来,从中寻求某种各国都能接受的折衷和平衡。于是最好的办法就是在一定的地域内首先实现一体化,实现区域内的经济交流、融合、统一,再逐步地将其扩展开来,扩展到全球的范围之内。这种现实要成为一种体制并得到全球范围内的确认,则还需要某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加以明确的规定。
  在WTO框架协议中,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规则主要规定在四个国际文件中:1、《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第24条;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3、《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及更充分参与的决定》的“授权条款”;4、《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上述四个文件中规定了建立区域经济一体化必须遵循的原则和主要规则:(1)以促进贸易自由为目标,而不是增加其他成员与此类领土之间的贸易壁垒;(2)不得对其他成员产生负面影响,即不论是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导向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的成员,不得对其他成员实施高于或严于形成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临时协定之前的关税和贸易管制,并且明确规定了评估关税同盟形成前后适用的关税和其他贸易法规的总体影响的方法;(3)任何导向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应包括在一合理持续时间内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计划和时间表,合理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0年;(4)必须提供必要的有关信息应由一工作组按照GATT1994的有关规定和5第24条谅解6第1款的规定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报告货物贸易理事会;(5)对于在实施GATT第24条关于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导向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的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事项,可诉诸WTO争端解决程序。[2]实践表明,尽管WTO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规定仍存在某些缺失,但毕竟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事前审查、事后监督和争端解决机制也已经实际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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