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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健全CEPA协议下的机构安排

应当健全CEPA协议下的机构安排


慕亚平;张晓燕


【摘要】CEPA协议正在顺利实施之中,但在机构安排方面仍未有明显进展,长此以往势必制约CEPA的良好运作。本文从阐述尽快构建CEPA高效、完备机构体系的必要性入手,结合对相关区域经贸合作的机构安排特点剖析,分析了CEPA现有安排的笼统、模糊的缺陷,进而对完善CEPA机构安排提出了几点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CEPA;机构安排;组织架构;机构规范
【全文】
  CEPA协议已经实施四年多了,开始进入第五阶段。CEPA协议对于我国内地、香港、澳门之间的经贸关系起到了极大的推动和指导作用,使三地进入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经济融合的新时期。CEPA不仅仅是内地对港澳的优惠或扶持,为香港尽快实现经济转型提供更好的外部条件,有力地推动澳门的产业适度多元化;同时,对内地经济尤其是服务业的发展也会产生促进作用,对提高内地服务行业效率、调整业态结构、改进管理方式等都有积极影响;也为内地企业提供了“走出去”的极大便利,更是中国经济一体化战略的重要一环,是构建包括内地与港澳门台在内的“中国自由贸易区”的起点和试点。足见CEPA协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CEPA协议是一个原则性的框架协议,其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尤其是协议所涉及的制度和具体规范以及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笔者注意到CEPA协议在机构安排上始终未有突破性的进展,而一项协议的成功实施与履行除了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外,建立一套完善的机构安排是十分重要的。
  一、区域合作应当具有完善的机构安排
  机构安排指的是合理设置影响整个协议的组织运行及职能发挥的组织架构、机制及规范等相关因素。应该包括两大部分,首先是组织架构的建立,即明确组织基本机构及内部组织;其次是确定各机构的性质、功能、必要的工作规范等。从CEPA现有规定看,只是初步完成了第一部分的机构安排。
  组织完整的机构设置是组织的必备条件。正如荷兰的国际组织法学者谢默斯所说:“尽管国际组织全体或部分成员在该组织中具有重大影响和权力,但是任何成员都无法使组织本身运转起来。对于所有高效率开展活动的组织来说,都需要一定的组织机构供代表们聚会,讨论问题并只做出决定。”[①]可见,组织机构的充分供给是组织宗旨实现和职能运转的先决条件。
  同时,仅有组织架构而缺乏科学的机构规范,仍然会潜在的存在降低政策推行效率的危险,同样成为各方交流、进步的制度性障碍。如缺乏规范的指引、制约,将使各机构的日常工作缺乏足够的制度性、稳固性与透明性,易导致组织内部各成员各行其是,使制定的政策形同虚设。
  欧盟之所以成为现今世界成效最显著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与其具有一套体系完善的机构保证和健全的制度、规则维持是分不开的。CEPA协议创造了WTO体制下一国国内不同单独关税区之间密切合作的新形式,对三地而言是全新的尝试,实施过程中必然存在诸多的困难和争端,这更加需要完善、高效、稳固的机构安排,以便事先发现问题并及时应对、解决,不能仅靠各方的沟通与协商。否则,不仅因费时、滞后而有碍经贸往来,也会使参与者无所事事而降低积极性。CEPA的组织化、法制化,强烈要求建立完善的机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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