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 《人权法》全面实施以后,高等法院以上级别的法院可以撤销地方议会与《欧洲人权公约》相抵触的立法。因为从《人权法》的立法意图来讲,这些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机关的立法都属于次级立法。但是需要注意,《人权法》与三个地方权立法的关系比较复杂,尤其在《人权法》全面实施以前。
5.42 根据三个地方权力法的规定,抵触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的行为可能引发“中央与地方分权之诉”。2000年10月《人权法》全面实施以后,这个情况也不会改变。此类诉讼将由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裁决。司法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可以是当事人上诉的案件,也可以是下级法院、裁判所或者上议院大法官移送的案件。
5.43 以下组织也可以直接向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交案件:
—— 英国政府一个专设的法律官员;[131]
—— 苏格兰的总检察长;
—— 北爱尔兰的总理和副总理联名;
—— 威尔士议会。
5.44 至今还没有中央与地方分权案件的法院判决。如果你碰到这样的案件,你所在部门的律师是你最好的咨询对象。无论遇到什么情况,只要可能涉及《人权法》或者地方权力法,我们建议你事先咨询他们。你也可以通过内阁办公厅或者直接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
欧盟法
5.45 欧盟法是通过1972年的《欧洲共同体法》并入英国国内法的。在一些情况下,欧盟条约的某些条款或者欧盟的指令尚未在国内法上赋予完全的效力,有关个人依据它们创设的权利为自己主张权利。[132] 这些权利被认为具有“直接效力”,因为它们无须成员国再行立法,就可以被国内法院直接适用。另外,所有的欧盟规章也具有直接适用力,无须任何国内机构批准即可实施。欧盟部长理事会或者欧盟委员会所作的决定,对特定的对象有直接的效力。如果该决定针对某个成员国,那么该国法院也应当直接适用,只要它的内容足够清晰、确定。
5.46 《欧洲共同体法》规定,对欧盟法某个条文的含义和合法性有异议的,应当根据欧盟法的原则来确定。[133] 如果国内法与欧盟法冲突的话,优先适用欧盟法。国内的措施与欧盟法相抵触的,或者妨碍欧盟条约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有可能被宣布为不合法。
5.47 涉及欧盟法的案件中,法官有权力采取临时救济措施。例如,向部长发出阻止令,暂停执行其决定;或者,命令部长或者政府部门不适用某项立法(包括议会立法)。[134]
5.48 遇有重大疑难的法律问题,法官也可以在判决前把问题提交给欧盟法院,听取欧盟法院的意见。有时被叫做“第234条提交”。[135]
5.49 欧盟法院有关欧盟法的判决构成欧盟成员国国内法的一部分。由于欧盟将《欧洲人权公约》奉为其法律原则的一个渊源,在涉及欧盟法的诉讼中,《公约》也可以在英国法院适用。
5.50 如果政府没有有效地保障欧盟法赋予个人的权利,可能会面临赔偿的诉讼。依据欧盟法,获得赔偿的条件有以下三条:
—— 成员国政府违反了赋予个人权利的欧盟法律;
—— 违法性质严重(成员国政府明显而严重地无视行使裁量权的限度);
—— 成员国违反欧盟义务的行为和受侵害者所遭受的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5.51 上述赔偿责任是“违反公法导致的损害不予赔偿”这一原则的例外。这种应当赔偿的损害通常叫做Francovich或者 Factortame损害,它们得名于两个重要的欧盟法案例。[136]
5.52 欧盟法一个基本的原则是,在考虑赔偿责任时,成员国政府的所有机构被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此原则在英国有一个重大的发展。随着地方权力法的实施,苏格兰、北爱尔兰的行政当局以及威尔士议会将自己对履行欧盟法上的义务承担责任。如果它们未能履行欧盟法的义务时,自己承担经济处罚的责任。[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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