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专员*
4.7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法律没有规定赔偿责任,议会中的行政监察专员发现某个行政部门有行使权力不当的情形,也可能要求该部门赔偿。[95] 1998年《威尔士地方权力法》专门规定了威尔士行政监察专员的职权。
第五部分 你还需要知道什么?
5.1 本部分我们将概括地介绍1998年《人权法》、《欧洲人权公约》以及地方权力法。同时,还将简短地介绍欧盟法的一些相关规定。其他一些政府出版物对这些专题有更详细的阐述。
5.2 英国正在经历巨大而迅速的宪政变革。以下所述的是1999年12月这一时点的法律。
《人权法》与《欧洲人权公约》
5.3 1998年《人权法》把《欧洲人权公约》并入国内法,为《公约》所规定的人权和自由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5.4 《欧洲人权公约》,其全称为《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欧洲公约》,是欧洲委员会成员国签订的条约。该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行使其自己的权利,并不隶属于欧盟。他的成员国包括许多非欧盟国家。
5.5 《欧洲人权公约》是欧洲委员会1949年成立后签订的一系列公约中的一个,也是其中最著名的一个。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促进了《欧洲人权公约》的诞生。《公约》于1953年9月开始生效。英国是第一个签署该公约的国家。
5.6 从1966年开始,英国允许受害人向欧洲人权理事会和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诉,这些机构的职能就是监督成员国遵守《公约》。如今,控告侵犯《公约》权利[96]的案件,由设在法国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裁决。[97] 在国际法上,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对英国具有约束力。但是,个人在向欧洲人权法院起诉前,必须穷尽国内的救济途径。
5.7 《公约》曾被喻为一个“灵动的工具”,因为“对公约的解释必须始终放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进行”。[98] 这使得《公约》能够依照不断变化的价值观作灵活的解释。[99] 《公约》所保护的权利必须落到实处,但它们也要与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达到一种公正的平衡。《公约》还必须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进行解释。[100] 据此,《人权公约》的解释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 解释必须出于“善意”;
—— 既要考虑《人权公约》的字面含义[101] ,也要考虑《人权公约》的总体目标和目的;
—— 要注意《公约》生效后相关的法律实践;
—— 要考虑各成员国在《公约》的解释中共同采用的观点[102]。
5.8 有人说,《公约》确定的权利“有等级之分”。这种说法容易给人误导,以为一种权利可以压倒另一种权利。准确地说,这些权利可以分为几个大类。第一类,像《公约》第3条规定的“禁止酷刑”,被称为“绝对的权利”。因为这类权利至关重要,任何减损都不能允许。第二类属于“附条件的权利”,主要是《公约》第8条至11条的规定,例如尊重家庭生活的权利、信仰和表达自由。这些权利要求在个人的自由和整个社会的利益之间达成平衡。第三类介于上述两者之间,是“可以被限制的权利”,例如《公约》第5条关于“自由和安全”的权利。但是,这种“限制”只能严格局限在《公约》所明确规定的情形下。
5.9 除了那些“绝对的权利”,欧洲人权法院给成员国保留了“裁量的空间”。这一实用、灵活的原则也是国际性法院所普遍接受的。正如欧洲人权法院解释的,“国内当局要比一个国际法院更加清楚地了解当地的情况”。[103] 但是这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对于国内当局根据当地情况对权利施加的限制,欧洲人权法院将放弃监督职责。欧洲人权法院明白表示,他们的态度将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变化。[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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