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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你肩上:英国政府官员依法行政指南(上)

  3.43  原告起诉时应当提出与所诉行政决定有关的事实和相关的情况,被诉的部长可以进行书面的答辩。跟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情况一样,一般用不着证人出庭作证。庭审程序与英国其它地方相同,此处不赘。
  3.44  苏格兰法官在司法审查中给予临时救济和最终救济的权力与英国其它地方类似。但是,在McDonald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Scotland [86] 一案中,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内庭拒绝遵循上议院在In re M [87]一案中开创的先例。最高民事法院认为,阻止令这种临时救济措施不能对抗王权,所以法院不能给国王的大臣发阻止令,命令其暂停执行,等候法院判决。
  
【注释】作者简介:何海波,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司法审查可以指法院所进行的各种审查,但在本书中,我们将集中关注《民事诉讼规则》(Civil Procedure Rule)附件1,即最高法院规则第53号令(RSC Order 53)。《民事诉讼规则》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所有法院的民事诉讼。该规则于1999年4月26日起施行,以代替1981年的《郡法院规则》和1965年的《最高法院规则》。“第53号令”是对司法审查程序的规定。该规定经过细微修改后,作为《民事诉讼规则》附件1重新公布。
译者注: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受理司法审查的法院同为一个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其上诉机关为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在苏格兰,受理司法审查的为高等民事法院(the Court of Session);在北爱尔兰为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上议院司法委员会是它们共同的最终上诉法院。
其中,移民案件占了2518件。在全部案件中,只有22.4% 走完全部程序。
* 译者注:公职人员道德委员会(Committee on Standards in Public Life),英国政府1994年设立的一个独立委员会,主要负责调查公众关注的公职人员品行问题,制定和推行公职人员行为的伦理标准。详见该组织的官方网站www.public-standards.gov.uk。皇家监狱(HM Prison Service)的职能是监管犯人,并帮助犯人在服刑期间以及刑满释放后过上守法、有益的生活。详见该组织的官方网站www.hmprisonservice.gov.uk。

苏格兰的情况有所不同,下文详述。
不作为也可能是不合法的。参见Stovin v Wise AC 923, HL (E),以及下文2.23 部分。.
 译者注:《英国议会议事录》(Hansard)是目前英国议会辩论的官方纪录。英国法院原来禁止在裁判中参引议会辩论记录,从Pepper v Hart 3 WLR 1032 一案开始,它可以作为法官解释立法意图的参考。
5法院和裁判所同样有此职责。参见《人权法》第 3条第1款以及下文5.29,可以了解《人权法》全面实施以前,法院是如何处理议会立法与《欧洲人权公约》关系的。
此类案件还可参见R v Secretary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ex parte Pierson AC539, HL(E), per Lord Steyn, for example, at 587C-D and 591 E-F and Lord Browne-Wilkinson at 575C-D, and 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ex parte Simms 3 All E R 400, HL, per Lord Steyn at 411 h-j.
参见Hazell v Hammersmith and Fulham LBC 2 AC1, HL(E)。
参见R v Lewisham LBC, ex parte Shell UK Ltd 1 ALL ER 938, QBD。
参见Newbury DC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Environment AC 578, HL(E)。
参见2.49的开头部分。
参见《人权法》第6条。举例来说: 一个部长或者政府部门在行使委任立法权的时候, 如果该项立法与欧盟法的规定相违背,这项立法就是越权,除非它是根据议会立法的明确要求行事。
在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它涉及地方议会的委任立法已经行政当局的行为。
参见本书第五部分(5.23-5.31):人权法在2000年10月2日以前及正式全面实施以前的效力。
《人权进入生活——政府部门1998年人权法指南》一书包含更多关于欧洲人权公约的影响的相关细节。
Carltona Ltd v Commissioners of Works 2 ALL ER 560, CA。
根据1975年《部长法》的规定,在有限的情形下部长的某些职权可以通过枢密院令转移。
译者注:枢密院令由内阁决议、加盖女皇印玺,是介于议会立法和政府规章之间的一种法律形式,相当于中国的行政法规。
又称“正当程序”,或者“自然正义”。
De Smith, Woolf and Jowell, Judici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5th ed., 1995), para 8-083, p 417.
注意,这种决定并不总是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做出的。例如,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公共参与。
有时候,议会立法可能故意设定一项“不公正”的程序。如果这项立法含义清楚、不容置疑,法院不会干涉。但2000年10月以后,法院可以依据《人权法》宣告这项立法抵触《欧洲人权公约》。参见下文5.13-5.18相关内容。
这些要求在以下判例中得到确立:R v North and East Devon Health Authority, ex parte Coughlan Lloyd’s Rep. Med. 306, CA; 以及:R v Brent LBC, ex parte Gunning 84 LGR 168。
R v Sussex Justices, ex parte McCarthy 1KB 256, per Lord Hewart CJ at 256。
大致说来,英国法律认为“中立”包含了“独立”的要求。参见Laker Airways Inc v FLS Aerospace Ltd 2 Lloyd’s Rep 45 和1996年《仲裁法》第2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但是,两者在《欧洲人权公约》里却有各自的含义,也被赋予不同的定义。此观点还可见于苏格兰最高刑事法院的判例:Starrs and Chalmers v Procedure Fiscal, Linlithgow, The Times, 17th November 1999。
参见以下案例:Beaumartinv France 19 EHRR 485, ECtHR;Findlay v Kingdom , 24 EHRR 221, ECtHR; McGonnellv United Kingdom (Application No 28488/95), The Times, 22nd February 2000, ECt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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