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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你肩上:英国政府官员依法行政指南(上)

  3.20  行政机关收到的诉讼文书将包括86号或者86A号格式文件(载明相关案件主要内容的标准格式),以及对相关事实的确认书。[73]  接到诉讼文书的政府律师会首先考虑是否可能为被诉行为辩护。如果他们认为没法辩护,而且该部门接受律师的意见,那就应该做出让步,撤销被诉的行政决定。有时候,部长或者政府部门可以重做决定。[74]  政府部门凭着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硬要把官司打到底,那是很不妥当的。
  3.21  司法审查的日程安排可能很紧张。法院可以应申请人的要求,命令政府部门公开相关文件。[75]  申请人有权利查看这些材料。作为政府部门的官员,你还应该及时地向政府部门的代理律师提供与被诉案件有关的材料,解释影响你做出决定的政策性考虑,帮助他们理解当初你为什么以及如何做出那样的决定。如果政府部门决定把官司打下去,你还要准备政府部门的答辩,并附上相关的文件。
  3.22  涉及《欧洲人权公约》的案件,法院希望被诉行政部门能够在答辩中提供做出行政决定时所有的政策性考虑和推理细节,从而显示行政部门如何平衡相互冲突的权益。与此相关的文件都要提供。答辩通常是由政府部门的律师起草。你作为政府部门官员,必须确保答辩所述事实是准确的、完整的、坦诚的,并且相关的文件都已经附上。
  3.23  在司法审查中,法院所要审查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这些案件中,事实一般没有争议,因此很少需要证人出庭作证。偶然地,如果书面材料出现事实上的争议,有关证人就有可能被要求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律师的询问。在人权案件中,证人的出庭将越来越普遍。
  开庭审理
  3.24  法院受理案件后,将会尽快安排开庭;情况紧急的话,甚至可以在24小时内开庭。但是不太急的案件,也可能会等上一年才能开庭。[76] 开庭的时候,你可能要一起参加,给你的律师提供一些事实情况。庭审通常由高等法院王座分庭的一名法官主持,有时也可能有2名或者3名法官参加审理。
  3.25  庭审程序是程式化的,持续时间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一、两个小时直至几天不等。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申请人的出庭律师[77]介绍案由、陈述事实并提出法律论点,他们还经常援引与本案有关的判例;
  其次,行政部门的律师答辩;
  然后,申请人一方的律师再次发言,他们可能提请法庭注意该案的争论点;
  最后,法庭考虑双方的辩论意见并做出判决。判决可以马上做出,也可以考虑一段时间以后做出。
  临时的救济
  3.26  由于司法审查时间可能比较拖延,原告有时申请法院在做出判决前,给予“临时救济”。例如,请法院发出阻止令,要求行政机关暂停行政行为的执行,在判决前保持现状。阻止令可以发给部长或者政府部门。这一点现在不仅仅适用于与欧盟法有关的案件,在所有行政案件中都可以适用了。[78]
  3.27  现在法院很少给部长或者政府部门发阻止令,因为行政决定者通常会主动暂停实施行政行为,等候法庭审判。是否做出暂停实施的决定,取决于行政决定涉及的事件是否紧急。你在做出是否暂停执行的决定前,需要和律师商量,听取他们的意见。
  3.28  从1999年4月26日开始,《民事诉讼规则》赋予法官一项新的临时救济手段——“宣告令”。[79] 宣告令比阻止令温和,适用余地更大。法院运用这个措施,寄希望于行政机关在判决前,能够自觉遵循法院的指示。如果该组织不听从宣告的内容,法院可以发出阻止令。
  胜诉以后的救济措施
  3.29  给予何种救济措施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至于是否应当给予救济,以及给予何种救济,法官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80]  
  •案件是否被拖延;
  •申请人是否遭受实质性的损害;
  •救济是否可能影响到第三方的利益;[81]
  •救济措施的实施是否有助于促进“良好行政”。
  3.30  法院可以提供的救济措施包括:
  ——“调卷令”(certiorari),即法院认为某个行政决定或者委任立法不合法,判决撤销;
  ——“禁止令”(prohibition), 即法院认为某个行为违法,判决其不得实施;
  ——“强制令”(mandamus), 即法院判决某个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宣告令”(declaration),即法院宣告相关法律的内容,从而某个行政行为可以推断为违法;
  —— “阻止令”(injunction),通常是阻止公共组织实施某个行为,但有时也可以要求其实施某种行为;
  —— 责令赔偿。
 3.31 法院在撤销行政决定的同时,可以给相关部长或者行政部门发出指示。后者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重新考虑,并做出决定。[82]
  3.32  《人权法》实施以后,如果一项立法与《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不一致,高等法院等特定级别的法院可以宣告该立法“与《欧洲人权公约》相抵触”。[83]  我们将在本书的5.19、5.20部分介绍法院“抵触宣告”的影响。
  3.33  对于地方议会和行政当局违反《欧洲人权公约》和欧盟法的行为,苏格兰、威尔士以及北爱尔兰的法院也取得了新的救济手段。详细情况参见本书5.38、5.42部分。
  法庭如何判决赔偿
  3.34  目前,法院判决赔偿的范围仍然有限。其中包括以下情形:
  —— 那些依照民事赔偿有关法律也应当赔偿的,例如非法拘禁;
  —— 某些违反欧盟法的案件。[84]
  3.35  《人权法》全面实施以后,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行为将导致赔偿。《人权法》第8条第4款规定,法院在决定赔偿的时候,应当参考欧洲人权法院适用的原则。欧洲人权法院目前采用的标准是让受害人的损害能够得到“合理弥补”(afford just satisfaction)。这个标准低于英国实行的民事赔偿标准。但我们的法院可以不受这个标准的拘束。
  3.36  我们将在本书的第四部分介绍两个将会导致民事赔偿的重要领域。
  上诉
  3.37  如果诉讼的一方对高等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应获得高等法院或者上诉法院的同意。上诉申请必须在高等法院判决后,马上向高等法院提出。如果高等法院不同意上诉,还可以向上诉法院提起。[85]  在少数特别重要的案件里,还可以进一步上诉到上议院司法委员会。
  3.38  在北爱尔兰,对高等法院的判决不服,参与诉讼的一方有权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如果高等法院或者上议院司法委员会同意,也可以直接向上议院提起上诉。
  苏格兰的司法审查
  3.39  苏格兰的司法审查标准与英国其它地方大体相同。苏格兰的法官也参考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法院的相关判例。
  3.40  英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关于公私法的区分并不适用于苏格兰。苏格兰法院考虑是否有权对一项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其标准是看是否存在所谓的“三方关系”(tripartite relationship),即是否存在行政决定者、立法者以及司法审查的申请者之间是否有受司法权管辖的关系。
  3.41  苏格兰司法审查的运作机制与英国其它地方都不同。另外,对于苏格兰议会与行政当局的“越权”行为,议会法律给了苏格兰法院额外的救济手段。在苏格兰,违反《欧洲人权公约》以及欧盟法的行为也包括在“越权”概念里边。
  3.42  在苏格兰,所有司法审查案件都由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 受理。申请司法审查不需要经过法院“同意”这一程序,大部分案件只进行一次庭审。庭审在原告提起诉讼至少7天后进行;在比较紧急的案件中,可能在原告起诉后1到2个星期之内就安排庭审。法律没有规定法院的审结期限,什么时候开庭、什么时候审结由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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