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9 在与《欧洲人权公约》、欧盟法有关的案件中,如果一项行政行为在字面上侵犯了欧盟法或《人权公约》的规定,但如果该决定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迫切需要,它仍然是允许的。这种情况需要适用“比例”原则来审查行政行为试图保护的公共利益与所损害的私人利益是否相称。
2.60 《人权法》要求英国法院在审查涉及《欧洲人权公约》的案件时,必须“考虑”比例原则。[41] 依此,比例原则对法院没有必然的约束力。但可以相信,英国法院将会运用该原则判案。在欧盟法领域中情况有所不同。欧盟法院已经在一些案件中将比例原则适用于它所处理的涉及人权的案件,它的判决对国内法院具有约束力。
2.61 国内法院在审查涉及《欧洲人权公约》及欧盟法的案件时,会提出如下几个问题:
——“行政决定者的目的是否合理、明确?”
——“所选择的手段是否必要?或者说,还有没有可能比该决定伤害性更小的选择?”
——“所选择的手段是否适当?”[42]
——“行政目的与所采取的手段之间,是否达到了恰当的平衡?”
2.62 在下一节中,我们将着重讨论法院在人权案件中,如何审查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理的问题。
2.63 《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权利并不都是绝对的,[43] 因此法院首先要查阅《公约》条款,看那些权利能够被限制的范围。[44] 《欧洲人权公约》作为一个国际公约,其文本的解释必须遵循《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确立的基本原则。这意味着法院在适用《欧洲人权公约》的时候,必须考虑该法所体现的基本目标和意图。我国法院也会关注欧洲人权法院的相关判例及其前身的一些裁决。从这些判例中可以看出,为了实现《欧洲人权公约》的宗旨,欧洲人权法院在利益平衡的过程中比较偏向于保护人权。相应地,对《公约》规定的权利法院倾向于做宽泛的解释,而对权利的限制法院倾向于做狭义的解释。
2.64 即使《欧洲人权公约》允许对相关权利采取限制,这种限制也不是绝对的。法院还将调查:
第一,这种限制是否出于某种违背《公约》意图的目的;
第二,这种限制是否属于公众利益的迫切需要。《公约》中的一些条款,例如第8条至11条,要求对权利的限制必须是“一个民主社会所必需的”。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将考虑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形,来确定它是否属于“一个民主社会所必需的”的限制。[45]
2.65 如果对《欧洲人权公约》所涉权利的限制是为了一个不能容许的目的,或者并不是出于公众利益的迫切需要,这类限制的目的即是“不合法”。
2.66 对权利的限制除了目的合法,还要手段适当。
2.67 有些情况下,对权利的限制方式有特殊要求。例如上文提到的《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言论自由,对其限制必须“由法律规定”。但这并不表示议会立法可以任意规定,而包含着对议会立法本身的要求。[46] 例如,议会立法必须是公开的,内容明确的,不会导致专断的。随着“法治”原则被确立为《欧洲人权公约》的宗旨之一,任何恣意专断、不公正或是不合常理的限制都是不允许的。[47]
2.68 在一些案件中,欧洲人权法院也运用“平衡原则”作为审查标准。[48] 该原则与“比例原则”相近,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比例原则”。在这些案件中,法院要求公共组织在做出一项决定时,在《人权公约》所要保护的私人权利和受此决定影响的公共权益之间能够达到公正的平衡。[49]
2.69 “温斯伯里原则”以及欧盟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适用的“比例原则”,都是事后审查。因此在行政决定做出时,你就要考虑这个决定事后在一个外人看来是否不合理或者不适当。你在卷宗上所记载的行政决定的理由,将成为法院判断行政决定是否合理、适当的重要证据。可以预料,随着《人权法》的实施,越来越多的情形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决定之时就应当具备充分理由。如果你对自己所作的行政决定给不出任何理由,法院凭此就可以推定该决定“不合理”,并予以撤销。在以下两个部分中,我们将讨论做出行政决定时说明理由的义务,以及记录理由的必要。
我们必须说明理由吗?
2.70 迄今为止,向当事人说明行政决定的理由还不是行政法上的一项普遍义务。[50] 但是法院已经在许多案件中将说明理由作为行政决定者的义务;只有在个别例外情况下,行政机关才不必说明理由。[51] 欧盟法也要求各成员国政府在做出影响欧盟法权利的行政决定时说明理由。另外,在《信息公开法》制定过程中,人们希望将公开政府信息作为一下制定法义务确定下来。[52] *
2.71 现在已经有一些议会立法或者次级立法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应当说明理由。反之,也有一些法律明确禁止说明理由。[53] 你需要查阅清楚相关立法如何规定。即使立法没有明确要求说明理由,如果案件进入司法审查程序,法院也可能要求说明理由。
2.72 在一些情况下,说明理由也可以被认为是当事人的一种“合理预期”。例如,某部门事先承诺到时将说明理由。更多的情形则是普通法上基于公正的要求,行政决定必须说明理由。
2.73 行政行为不说明理由,还可能违反《欧洲人权公约》。如果你所作的行政决定影响到一个人的权利义务,你应当确保有关程序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关于获得公平处理的规定。[54] 这一规定包括这样的一个要求,即决定应公开进行。[55]
2.74 如前所述,在人权案件中,法院对行政行为将加大审查力度,这包括对行政决定的理由进行更加深入细致地审查。事实认定、证据和公开等方面都将面临更高的要求。政府部长和其他官员到时必须就其行政决定、政策和行政立法,向法院和原告提供更加具体的理由。
2.75 在案卷中记录理由有助于行政决定者考虑更加细致。记录能够说明行政决定者确实考虑了相关的因素,遵循了良好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是否有义务记录理由,则要看这项决定的具体情况。例如,涉及《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规定的权利时,就应当记录理由。没有记录理由,在司法审查中很有可能被推定为“不合常理”。即使法律没有要求记录理由,但如果当事人要求说明理由,行政机关仍应说明。所以,出于实际的考虑,行政机关还是应当记录理由。
2.76 如何记录理由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和标准,但至少,它们应当做到含义清楚,包含了问题的要点。[56] 以下几点尤其重要:
—— 所提供的任何理由必须是合法的,并且在法定的职责或者权力范围内;
—— 所有重要事实都应当阐明;
—— 必须明确所有相关的问题都已予考虑,相反,没有考虑任何不相关的问题;
—— 当事人的任何意见都应提及,证明已经予以关注和考虑。
2.77 如果案件涉及到《欧洲人权公约》或欧盟法规定的权利,则需要注意:
—— 所提供的理由应当包括对政策或者决定利弊得失的分析;
—— 应该表明它已认识到《欧洲人权公约》或欧盟法在本案中的关系;
—— 应当详细阐明在决定过程中对相互冲突的利益的衡量和取舍,包括对各个不同因素重要性的判断和特定结论的形成过程。
2.78 行政决定没有说明理由、说明理由不够充分或者所根据的事实错误,都可能成为行政决定违反《欧洲人权公约》或者欧盟法的把柄。在所有案件中,一定要表明《人权公约》规定的权利已经给予充分的重视。因为根据《人权法》,违背《欧洲人权公约》就是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