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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你肩上:英国政府官员依法行政指南(上)

  
  行政委托——谁可以做出行政决定?
  2.24  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原则,法律授予某个组织或者个人某项权力,这项权力必须由这个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实施,而不能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但是,法院现在已经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即部长不可能亲自处理以他名义实施的每一项行政行为。由此确立了“卡尔多纳原则”(Carltona Principle)。[15] 其基本原理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代表部长本人的职务行为。
  2.25  有些行政行为只能委托给具有专门资历和经验的公务人员。还有一些事情,因其特殊的重要性或者后果的严重性,需要部长亲历亲为。也一些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必须由部长亲自实施某项行政行为。[16] 如果某项权力允许委托,你需要核查对受托人员有无资历或者职能的要求。
  
  2.26  你要谨慎,避免将行政权力委托给其它组织,而你自己只管闭着眼睛盖章。同样道理,也不要让别的政府部门代替你行使职权,除非法律允许。
  2.27  在了解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之后,接下来我们应当了解在行为实施的方式上,法律有哪些要求。
  权力的行使需要特定的方式吗?
  2.28  立法可能会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的一些限制或者要求。例如:部长“必须”或者“应当”会商地方政府的代表后做出决定,或者作必要的调查后做出决定,或者在做出决定前考虑所有相关的目的,等等。
  2.29  上述要求被称为“强制性”的要求。如果其中任何一条没有达到,行政行为都将被宣布为违法。所以,行政决定做出者必须不折不扣地、逐字逐句地予以实施。法律规定的要求一般是强制性的,但也有例外。如果一项要求只是一个琐细的规定,对它的违反并不影响立法目的也不侵害公众利益,这项要求则被称为“指导性”的要求。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指导性要求,不会导致行为违法。
  程序公正:还有哪些暗含的限制?
  2.30  行政机关不但要保证其行为在权限之内,还有做到程序的公正。如果没有遵循公正的程序,即使不越权,其行为仍然不合法。
  2.31  在普通法上,程序的公正性[17] 被认为是评判行政决定是否公正的一项重要原则。程序公正植根于法治这一宪法原则,它要求“政府在处理公共事务时,要有一致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18] 《欧洲人权公约》也体现了这一原则。通过《人权法》的实施,保障程序公正现在又成为制定法上隐含的要求。它在普通法规则之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如果行政决定将影响公民的民事权利,你需要确保程序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关于公平处理的规定。[19] 
  2.32  法院可能认为,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除了遵守制定法的要求,还要遵守普通法上的要求以及其他的约束。[20] 例如,在决定做出之前,需要公开准备据以做出决定的理由,为当事人提供口头商洽或者提出书面意见的机会。又如,在决定做出后,需要充分公开决定做出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必要时组织口头听证。
  
  听取意见
  2.33  不管行政机关是按照制定法或普通法要求听取公民意见,还是行政机关自行决定听取意见,都必须满足程序公正的要求。具体来说,有以下四点要求:[21]
 第一,准备改变一项政策时,必须事先(比如在酝酿阶段)听取意见;
 第二,取舍一项政策方案或者建议,必须给出充分的理由,以便各方能够理性地考虑并对它做出回应;
 第三,必须对方给予充足的时间,让他们准备和发表意见;
 第四,做出最后决定之时,对各种意见必须予以慎重考虑。
  
  自由裁量权的束缚
  2.34  程序公正要求作行政决定的人不事先束缚他们的自由裁量。他们的观点应该保持开放,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决定。部长或者政府部门有权就自由裁量如何行使事先制定相应的政策;但如果政策过于僵硬,导致行政决定者完全不再理会各种案件的具体情况,那么自由裁量就被“束缚”了。这也是不允许的。因为有些特殊情况可能需要变通处理,甚至政策本身需要调整,但“一刀切”的政策导致行政决定者脑袋变得封闭,不愿意考虑任何特殊情况。
  2.35因此,有关部门在媒体上发表公开声明或者向公众提供法律建议的时候,需要加倍小心,不要给人“自由裁量已被束缚”或者“脑袋已经封闭”的印象。
  防止偏见,保持中立和独立
  2.36  “防止偏见”规则防的是做出行政决定的人有成见,听不进当事人的任何意见,以致整个行政过程只是一场演戏。它不仅要求在实质上没有偏见,而且在外表上也不能有任何偏见。“公正不但要得到实现,还要让人看到实现”,这句格言经常被用来概括这个观点。[22] 强调这项规则,是为了增强公众对行政权力行使过程的信任。
  2.37  与偏见相对应的是中立,这也是程序公正的原则之一。《欧洲人权公约》也反映了这一要求,尤其是其中第6条。它规定,任何裁决者必须保持中立和独立,不偏不倚。《人权法》全面实施以后,“独立原则”在英国法律中更加重要了。[23] 欧洲人权法院认为,《人权公约》第6条中的“独立”与“中立”有所不同,但也密切相关。它要求做出决定的人不受任何外界的压力和不正当的影响。例如,一个行政裁判所总是听从政府部门的意见,就有违独立和中立原则。[24]
  2.38  任何人不能参与对自己所做出的行政行为的审查,这是普通法上确立的规则。议会立法有特别授权的除外。
  2.39  真正的偏见是很少见的。大多数的案子只是涉及表面上的偏见。在此,法院的审查标准是,无论案件处于什么情况,行政行为是否看上去有“导致偏见的危险”。[25] 如果有,行政决定将被撤销。因此,你做出行政决定之前,除了确保没有真正的偏见,你还要考虑是否存在导致偏见的危险、从而引起人家对公正性的质疑;如果有,你就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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