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民法应否采物权行为理论
(一)我国学者对应否采取物权行为理论的态度
对于我国物权立法应否采物权行为理论,我国法学界目前基本形成否定说、肯定说、折衷说3种见解:
1.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中国立法不应承认物权行为的概念和理论,更不应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由如下:(1)物权行为纯系臆造与拟制,系学者虚构之物,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存在独立于债权意思表示之物权意思表示。(2)物权行为理论过于复杂玄妙,难以为一般公众理解掌握,即使律师、法官,亦感困难,采物权行为理论“必将滋生困扰,增加执法困难”。(3)物权行为理论把生活中简单的财产转让分解为数个完全独立的法律行为,使现实法律生活复杂化,对法律适用不利。(4)物权行为抽象原则使出卖人之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转化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对出卖人极为不利,有失公平。(5)物权行为抽象原则使买受人虽有过失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有违民法对公平之追求,也不符合公众的公平观念。(6)中国现行法并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该理论也不符合中国实际情况。(7)物权行为理论并非中华法系传统,也非1949年以后法律传统,不符合法治本土化要求。(8)物权行为理论虽然具有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但该功能可由善意取得制度予以替代。(9)法国、日本等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及无因性理论,却也无妨,经济生活仍顺畅有序。(10)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已经过时。[18]
2.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中国物权立法应承认物权行为之概念,承认物权行为分离原则,并承认物权行为抽象原则无因性。理由如下:(1)物权行为并非臆造与拟制,它来源于实践,存在着独立于债权意思表示的物权意思表示,如所有权抛弃、限制物权设定以及非即时清结的履行行为等,而在诸如即时清结的买卖等,只不过物权意思表示不易被发现而已。(2)物权行为理论并不复杂玄妙,随着法学教育水平提高,会逐渐成为法学界的常识;一味迎合有立法简易倾向的立法者,会造成立法简易化、粗放化、不合理并且难以操作等后果;迁就相对落后的现状并非理智的做法,也有违立法的目标。(3)简单商品交换规则已成为普遍观念,无需法律更多关注,相反,应以典型交易作为规范重点。(4)立法功能在于提供事后解决纠纷的规则,公众不理解物权行为理论并不妨碍交易进行。(5)物权行为使法律行为制度得以确立,为给付不当得利提供了理论基础,为债权与物权的区分提供了理论基础。物权行为理论使法律关系清晰的功能,其他理论不可替代。(6)物权行为抽象原则切断了危及交易安全的源头,此项功能,善意取得制度无法取代。(7)中华法系理论传统虽有其内在合理性,但不一定具有继续存在的合理性,不应拿历史上有没有作为检验一项制度在中国立法中可行与否的标准。尤其是中国目前对物权行为制度研究还很不够。(8)物权行为抽象原则为整个交易秩序带来好处,不能笼统地讲出卖人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转化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就不公平,这在善意取得制度也不可避免,此乃物权行为抽象原则之制度成本。(9)物权行为抽象原则的不足,可通过无因性相对化的方法予以弥补。(10)中国《
民法通则》确立了法律行为概念,这一立法体系为采用物权行为理论创造了条件,而现行法的一些规定中已不自觉地承认了物权行为理论。[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