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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不能承受之痛

权利不能承受之痛


庞从容


【全文】
  如果你以为消灭秋天就能消灭哀愁,那么你就得到双重的失望;这想法之蠢不亚于在荒年,通过屠戮人口来减轻饥荒的流行。
——西川

  据报道,在中国不少大中城市里有这样一群人:白天他们是企业白领、公务员、国企干部,夜晚则热衷参加“交换温柔”的派对——互相之间基于“性”的交换活动,也称之为“换偶”或者“换妻”游戏,该行为被认为是一场“冰风暴”,是一次可能席卷整个中产阶级的“性革命”。
  性学专家李银河教授坦诚的宣称:换偶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是价值多元的一种表现。并从法律、道德问题和社会危害性三个方面给予“换偶”者的这种“娱乐活动和生活方式”以理论支持,该观点一经提出,即引发巨大的纷争。本文姑且赞同李银河教授所持的权利观,承认这些成年人之间进行的私秘、自愿的性行为——包括多边恋情、一夜情、性虐可以规避法律或者说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即为自由,但是,在我看来,从法律合法性的角度定位“换偶”行为,强化权利诉求的功能,无助于真正问题的提出与解决。以下我将从权利在处理关系方面的能力不及入手,尝试对该现象产生的深层原因作点思考,寻求观察的另一视角。
  权利与关系的冲突与融合
  “人是一切关系的总和”(马克思语)。尤其是对于现代社会的每一个人来说,谁不是身处于巨大的关系网络之中,互为中心与边缘?在以法律文明秩序为主导的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倾向于选择通过法律途径,以权利诉求的方式,来处理各种关系,以期追求和实现自己的利益与愿望,履行“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耶林语)。美国学者格伦顿宣称,“权利话语过滤了其他语言并直接渗透到其他语言中”,“权利”成为强势语言,获得了空前的扩展与张扬。
  问题是,作为在关系性存在的人——除非他是鲁滨逊,多大程度上可以利用权利诉求来解决和处理问题,获得自己真正需要和满意的结果?哈佛大学的於兴中博士对权利原则与关系原则的精辟的论述,可以帮助我们来透视这个问题。
  他认为,作为法律文明秩序的基本范畴与核心概念之一的权利,其基础是功利理性,并为人所共有,因此权利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随着西方强势文化的入侵与渗透,权利文化以不可阻挡之势席卷了全球。应该承认,权利观极大地改善了人类的物质存在,成为人生存的基本条件和作为人的资格。然而,这只是解决了个人生存的一个最根本问题,而不是全部。因为人的生存归根结底是关系性的,是一种辨证的互惠,互斥的存在。权利人的权利实现是在与其他人权利持有者的交往中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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