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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公共利益的属性和界定条件及范围

环境法的公共利益的属性和界定条件及范围


刘忠二


【摘要】“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具有不确定性,环境法的公共利益同样如此,故很有必要对其进行界定。本文试图从公共性和正当性角度对环境法的公共利益的属性进行阐述,并对其条件和范围作一定的界定。
【关键词】公共利益;环境法;属性;界定
【全文】
  近来,很多学者都在提环境公益诉讼并力主将其写进法律。然而,如果没有对环境法的公共利益的属性、界定条件和范围的清晰概念,环境公益诉讼也就无从谈起。本文拟从公共性和正当性角度对环境法的公共利益的属性进行阐述,并对其条件和范围作一定的界定,以抛砖引玉。
  一、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简称公益,与私益相对,公共利益由“公共”和“利益”两部分组成。《汉语大词典》对公共一词的解释有三种涵义:(1)公有的、公用的;(2)犹公众;(3)犹共同。[1]《辞海》对利益的解释是好处。[2] 美国的社会学法学家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认为,公共利益是从政治组织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需要和愿望。[3]而边沁认为,公共利益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4]边沁认为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显然没有分清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界限。据此,笔者认为,公共利益是一定范围内全体成员或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体现他们的共同意志,是一种公众利益,但又不能等同于公众利益,因为其除了强调数量之外还强调整体利益的不可分割性。公共利益具有非排他性,受益主体具有普遍性或不特定性的特点。公共利益必须是人人都有机会享受得到的。例如:享受清洁优美的环境,任何人的享有都不会排除其他人也有机会享有。
  二、环境法的公共利益的属性
  笔者认为,环境法的公共利益的属性,是指环境法的公共性(公益性)和正当性(合理性),这也是环境法的特点之一。分述如下:
  (一)公共性
  环境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而不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环境法的公共利益之所以具有公共性是由环境问题的特性所决定的,环境问题的特性又是由环境的特性所决定的。一般而言,公共性具有两种属性:即普惠性和共享性(无竞争性、无排他性)。笔者认为,要弄清环境法的公共利益的公共性,需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着手,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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