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我国现行破产法没有破产隔离的有关规定,新破产法草案也没有对此提供支持。SPV被作为普通法人看待,没有被法律赋予任何特权,只要其购买了不良资产,后者就作为其责任财产而存在,SPV其他业务的失败引发的破产风险,可能危及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同时,我国现行破产法仍一刀切式的坚持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是担保物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②这同样会使信用增级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破产立法对破产隔离的认可不可或缺。但是,破产隔离又必然会对破产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侵害,因此在实施中也必须采取谨慎的态度,对超额担保的破产隔离,仅以必要为限。
3)、修改相关立法,鼓励对资产证券的投资
不良资产证券化,需要投资者的资金支持。成功的资产证券化运作,会取得一个双赢的战果。然而我国的相关立法,对各类资金投资资产证券仍然不予支持。比如
保险法就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加以严格限制。一般而言,保险公司从收取保险费积累资金到实际支付赔款,资金处于相对闲置状态。保险公司利用这一时间差将收取保费所得用于投资,可以使保险资产增值并增强保险企业的经济实力。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公司英国劳合社自1984年纯保险业务首次出现巨额亏损以来,并未影响保险业务的正常运行,原因就在于其保险资金的运用所带来的利润不但弥补了保险业务本身的亏损,而且还有盈余。因此,保险资金运用对于商业保险具有重要意义。[⑩]故而,修改
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鼓励多种来源的闲置资金投资于资产证券,是不良资产证券化成功的保证。同时,也必须加强配套法制建设,比如通过对破产隔离制度的立法完善,以从法律上降低投资风险,保障投资者权益,方是解禁投资限制、吸引投资的根本所在。
【注释】本文是作者参加的中国城市金融学会“通过资本市场处置不良资产的问题与策略研究”课题的成果之一,课题主持人为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高级经济师王琪。
作者简介:陈朝晖,男,1977年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渤海大学商学院讲师,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主要从事金融法和国际经济法学研究。
陈朝晖、刘龙新.电子银行立法探讨[J].生产力研究.2003(ZK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