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行和解的法律保障
自行和解是处置不良资产的有效手段,需要法律的肯定和支持。银行减让债权,要承担其所豁免的那部分债务的损失。但是,也应当看到,如果银行不减让债权促使企业尽早还贷,而是采用诉讼手段,相关费用的支出也将大大增加。据建行安徽省分行资产保全部有关人士所言,该行对在芜湖市26家企业的38932万元贷款债权,如果通过起诉主张权利,则诉讼、评估费用将近700万元。[⑥]同时,拖欠贷款的企业往往确实经营不善,周转不灵,如果银行方面穷追猛打迫其还贷,欠款企业在绝无生路的情况下可能会申请破产,一旦启动破产还贷程序,银行除可行使别除权的财产外,只能和其他商业债权人按比例分配破产财产。此举之得失与减让债权相比,在有些情况下并无可取之处。因此对于银行的减让债权,法律应当肯定为其自主经营权之行使。同时,对国有商业银行减让债权进行监督,对不适当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要及时发现、严肃查处。
2、出售不良资产的法律保障
当前,银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一个较大的法律障碍在于银行不可以低于账面价值的市场价出售不良资产。从哲学的视角分析,在处置不良资产这个问题上,速度和效益是一对矛盾,具有对立统一性。银行要尽快实现不良资产的变现,就可能不会实现不良资产的最大价值;同时,如果银行在不良资产问题上久拖不决,效益也无从谈起。不良资产的出售价格低于账面价格,当然会有所损失。但这一损失并不是因为不良资产的处置而发生的。当优良资产(现金)演变成不良资产,损失就已经现实的存在了,不良资产的处置只是使这一损失明朗化而已。如果不允许银行以低于账面价值的市场价出售不良资产,一味要求银行按照账面净值来实现不良资产的价值,只能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还将延误资产重组的商机,发生“冰棍效应”(不良资产如不及时处置将像“冰棍”那样融化掉)。
虽然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打折出售不良资产,但是6年来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低效率和商业银行新不良资产的激增是有目共睹的。建行已经提交报告要求国家能够允许国有商业银行通过转让、出售、拍卖方式直接处置不良资产。[⑦]此举国家立法应当支持。
但另一方面,确实存在着国有银行处置不良资产不当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其原因在于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问题上思想不重视、机构不规范、程序随意、缺乏监督。针对这种情况,法律需要予以适当的规制。
1)、立法明确出售不良资产机构内部采取项目小组的组织形式,实现工作人员、业务功能和管理技术的专业化,力求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提高出售效率,降低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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