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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收缴车票和撕票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铁路收缴车票和撕票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李晨华


【摘要】车票是铁路与旅客的运输合同,也是铁道部门为旅客出具的服务单据,乘客对车票拥有所有权、财产权等,铁路工作人员对旅客的收缴车票或撕票行为是不合理的,更是不合法的。
【关键词】铁路运输企业;收缴车票;撕票
【全文】
  要回答火车站有无权利对旅客车票收缴或擅自撕票,那么首先得从分析火旅客车票的法律性质入手。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来看,旅客车票的性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  旅客车票是一种合同凭证;《铁路法》第十一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车票时成立”。[1]可见,火车票是证明客运合同成立的唯一证据。从此意义上说,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交付车票时,双方即建立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火车票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载明了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书面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旅客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运输部门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旅客完全有权利持有并长期保留作为运输合同基本凭证的车票。
  二、  旅客车票不仅是客运合同成立的证据,而且是一种证券。铁路车票不仅载明发站、到站站名、车次、时间、有效期外,还载有票价,即表明了旅客的旅行费用。铁路运输企业出售车票,且旅客付出相应对价购买车票,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互相承认了这张车票拥有一定的价值。因此,铁路车票也是一种有价证券,属于证券中的资格证券。[2]《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铁路法》第十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按照这些规定,可以说证券本身就代表了一种权利,谁持有证券在法律上就推定谁享有权利,谁持有车票这种资格证券,就表明持有人享有接受承运人运输服务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无论它是在合同生效之前还是之后均可转让,(当然,针对特定身份的群体而出售的优惠票,如学生票、残军票等不可转让)因此,也可以将铁路车票称为有价证券或资格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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