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雁雷:《重构行政法学体系应遵循的原则》,《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3期。
刘振清:《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行政法学体系》,《行政论坛》2001年5期。
杨建顺:《大胆借鉴,勇于创新,建立完整系统的行政法学体系》,《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3期。
沈开举:《行政法部门划分和行政法学体系分类研究》,《郑州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
[英]韦德:《行政法》,徐炳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
莫里斯·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龚觅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和田莫夫:《现代行政法》,倪建民等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36页。
盐野宏:《行政法》,构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9页。
我国著名宪法学家龚祥瑞教授曾指出:“
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而行政法则是
宪法的实施。行政法是
宪法的一部分,并且是
宪法的动态部分。没有行政法,
宪法每每是一些空洞僵死的纲领和一般原则,至少不能全部地见诸实践。反之,没有
宪法作为基础,则行政法无从产生,或至多不过是一大堆零乱的细则,而缺乏指导思想。”老一辈行政法学家王名扬教授也认为:“
宪法是静态的法律,行政法是动态的法律,二者互相配合,互相需要。”
杨海坤教授及其章志远博士曾专门以《
宪法与行政法良性互动关系之思考》为题撰文,对
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在国内行政法学引起了较为广泛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