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实体法不同,也不同于作为司法程序法的
行政诉讼法,所以它是整个大行政法部门中除实体法和
行政诉讼法之外唯一可以自成体系的一个法律部门。从目前已有的行政程序性法律、法规和规章看,其数量上不少,质量上不高,而且缺乏完整性和统一性。因此,统一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可以说是我国今后一个时期行政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从单行的规定来看,首先我国已经制定了三部单行的行政程序性法律。一是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是1999年4月29日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三是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这三部法律分别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程序、复议案件的行政程序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我国行政程序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次,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对行政程序作了部分规定。如国务院于2001年11月16日发布的《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这两个法规分别规定了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和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属于规范行政机关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地方性法规,如1993年12月2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除此之外,以规章的形式对行政程序作出规定的也很多,如1982年8月10日公安部10号令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这类规章由于数量较多,不在一一罗列。作为研究行政程序法现象的行政法学,它所研究的行政程序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程序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它的内容涉及到行政活动的各个过程、步骤,比如听取意见、回避、合仪、公正、公开、听证、调查、保障当事人权益以及效益等诸多方面。值得指出的是,我国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这对行政程序法学的发展和完善无疑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