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全国性本科教材体系的编写上缺乏足够的交流与融合,尚未形成大家所普遍认可的行政法体系
我国目前高等院校的行政法教材有四五十种,名称也不甚统一。从名称来看,大致分为三类:一是《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作为两本教材各自独立;二是《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作为单独的一本教材;三是名字是《行政法学》,但内容包括行政诉讼法学。
这种状况的确让人难以接受,使我们不得不反思究竟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源于法文droit administratif,英文为administrative law。由于法律文化的差异和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人们对行政法界定也便存有分歧,但并无本质上的差别。法国是行政法的母国,多数学者认为,行政法是有关调整行政的公法,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行政法是国内法;二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三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这里行政法调整的活动,包括行政活动的组织、行政活动的手段、行政活动的方式以及行政活动的监督和责任全部过程在内。[12]英国著名的行政法学韦德认为行政法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也可以说行政法是管理公共当局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一系列普遍原则。[13]我国大陆的学者们接受这些观念是由于各自的取舍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行政法观念。马怀德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4]还有学者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上来界定行政法,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15]近年来,也有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采用调整对象和行政法功能相结合的角度提出行政法的定义,认为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16]从这些定义来看,应当说都认可了
行政诉讼法属于行政法的组成部分这一观点。似乎只有第三种观点,即用《行政法学》这一名称才比较合适,但这样又回到了一种最原始的状态。
至于学科体系的内部结构,由于名称的不同当然也就存在很大的差异。忽略在名称上的问题不去考虑。学界对很多具体问题的看法也是不一。例如,关于行政征收的问题。究竟什么是行政征收,在不同的教材上对其界定有着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把行政征收界定为税收和费收,有的学者以
宪法为根据把行政征收界定为:“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并在给予补偿的情况下取得私人财产的行为”。此外,还比如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合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有的学者则认为行政合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还比如,有的学者取消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而用行政处理来代替等等。这些基本概念的差异也导致了行政法学体系的混乱。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