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就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的关系、行政法学总论与分论的关系进行了激烈的探讨
关于行政法学的体系,争论最激烈的就是行政诉讼法学是否应该从行政法中单独分离出来,这就是所谓的“一元论”和“二元论”。持一元论的学者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是调整因行政权的行使而引起的各种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应当包涵在行政法之中。以此为基础的行政法学体系大致分为行政法的基本理论部分、行政主体部分、行政行为部分、行政程序部分和行政诉讼部分。持二元论的学者认为,从法学教育的角度或者讲授技术的角度,以及从授课教师加深研究、发挥自己特长的角度以及从行政实践的角度,有必要把
行政诉讼法从行政法基础理论中分离出来。以此为基础,行政法学教材不再讲授
行政诉讼法的内容,行政诉讼法学作为一门单独的课程体系来开设。
关于行政法总论和分论的关系,学者们也认识到了对于管理者来说,为了解决当前发生的具体事件,首选关心的自然是行政法分论部分的内容,然后才根据需要学习一些行政法总论方面的理论问题。基于此,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司法部组织学者们编写了中国部门行政法的系列教材,主要包括工商、土地、民政、环境、海关、审计、公安、税务、交通、资源、卫生、教育、文化以及军事行政法等,笔者之一的沈开举教授有幸主持了《交通行政法》的编写工作。
(四)结合行政法有别于刑事法律部门和民事法律部门的特点,提出了行政法学应分为行政实体法学、行政程序法学以及行政诉讼法学三部分的三元论
针对一元论无法实现学科体系划分精细化、规范化的弊端,以及二元论无法解决行政法概念与体系之间矛盾的问题。笔者之一的沈开举教授曾专门撰文提出,庞大的行政法部门事实上是由三大部门组成的,即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
行政诉讼法。如前所属,不管是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在中国,行政法体系的差别只在于学者们强调什么,而不在于这些制度是否存在于一国的法律体系之中。正如刑事法律部门是由刑事实体法和
刑事诉讼法构成、民事法律部门是由民事实体法和
民事诉讼法构成一样,如果说行政法部门与它们有什么不同,那就是行政法部门多了一个行政程序法。这也正是行政法部门不同于刑事、民事法律部门的一个显著特点。[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