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融资的法律分析
杨平安
【全文】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进一步加快,民间所需要的资金缺口也是越来越大,如何从制度层面和法律层面解决民间融资问题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这一问题显得尤其紧迫。我国现行法律对民间融资的规制显然是不合时宜的,只有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支持金融业创新,在创新中实现不断发展才是我们的必由之路。
一、民间融资的现状及特点
资料显示,近年来民间融资呈现四大特点:
一是融资的规模增长空前迅速,融资活动趋于公开化和半公开化。民间融资已经逐渐被社会公众所认同,监管部门也从严格监控转为观望和默许的态度,民间融资呈现公开和半公开状态。二是融资主体越来越多,中小企业对民间融资的热情较高,参与度较高,在营运资金紧张时,民间融资成为其融通资金的首选。三是民间融资的用途以投资和经营为主,融资的目的也逐渐由自助性向营利性转变。四是民间融资期限日益趋于灵活,融资的利率更趋理性。一般是预先确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再根据融资双方的意愿决定是否续借。由于近年来社会闲散资金不断增多,多数情况是结期后继续留给融入者使用,形成短借长用。
二、现行法律对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
通常而言,融资是一个金融概念,是指筹集资金或吸收资金。依其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债权债务式和股权投资式。融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民间融资主要是私人之间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改革开放以来,很多地区的民间融资行为呈现出供需两旺的发展势头。而与此形成明显对比的是,非公有制经济从金融部门所获得的资金支持是微乎其微的。另一方面,对于个人来讲,由于投资理财渠道狭窄,银行又连续降息从而使居民个人为了寻求收益更高的投资方式,形成了民间借贷资金供给。现实生活中,无外乎有以下几种融资方式。
(一)债权债务式
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借款合同依主体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商业银行为贷款人的商业借贷合同;一类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前者是商事合同,后者是民事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当然是合法的,它是一种互通有无的互助行为,是符合民法要求的,是城乡居民解决生产、生活资金需求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无偿的,且约定利息不得超过最高额度限制。依现行司法解释,最高额不得超出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的,超出部分无效。另外,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禁止复利,即“驴打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