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许霆案的主要事实特征是银行“失控”

  既然是“遗失”和“捡到”的关系,虽然捡到也是恶意的,但这是属于民法上的恶意,而不是刑法上的恶意和行为。因此,许霆的行为与银行的关系属于不当得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危害性上看主要特征
  本案的主要社会危害不在许霆,而在银行。直接方面上讲是银行的ATM机出现错误而产生了严重的危险和严重的后果,许霆的行为危害性是次要的。从社会角度上讲,我们不怕千万个许霆出现,而怕千万台类似的ATM机出现。正如网上调查的一样,只有7%的人遇到类似情况会保持克制。既然危害性出现在失主方,那么他就是一个主要特征。
  判断、区分一个事物应当从主要特征进行而不是从次要特征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不从主要特征进行区分,那么人类与老鼠的许多次要特征都是相同的,甚至基因就有99%是相同的,那么人类就没办法与老鼠进行区别。次要的从主要的,才会判断出人的手就是人的手,而不会说成是老鼠的爪子。这样的道理非常简单。一个复杂的法律关系里,除了符合主要法律特征外,一些次要的法律现象也会符合其它法律征象,法律关系的辨别也是以主要法律特征进行辨别。
  从主要特征上看是银行的ATM机出错,从次要特征上看是许霆的行为也有错,从次要归于主要上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就不是犯罪。
  从防范层次看是民事关系
  本案首先不能够放在刑法的犯罪构成上去理解,而应当放到社会规范体系中去考虑是属于刑法范围还是民法范围,如果这个范围的问题没有解决,而去讨论犯罪构成问题是极其容易混乱的。规范的目的就是防止类似损害再次发生。刑罚的目的也一样,200多年前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说到“刑罚的目的既有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不需要刑罚的措施就能够达到防范作用的,它从本质上就不是刑罚调整的范围,当然就不是犯罪。
  社会规范是有层次的,由低到高一般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又从低到高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凡能够由道德规范防范和解决的问题就不用法律规范解决;凡能够通过民事责任规范解决的问题就不用行政责任规范;凡能够用行政责任规范解决的问题就不用刑事责任规范。如果用道德或者民事可以解决的问题改用行政或者刑事责任,那就是暴政、酷法。
  要杜绝该案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主要防范只有一个,那就是ATM机不再出错,只要ATM机不再出错就不会再次发生类似的损害,即已经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只要ATM机再次而且广泛出现这样的问题那么这样的损害就无法堵住。道理或者法律关系已经非常清楚。我们不需要刑法的惩处来防范许霆行为的再次重复,我们需要的是银行的ATM机不要出错就能够起到防范的作用。道理就这么简单。这也是许霆行为不是刑事犯罪而是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