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这种困境,欧盟委员会于1995年11月发布了一个官方文件—《会计协调:关于国际间会计协调的新战略》。该文件指出,当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下简称IASC)在国际会计协调过程中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其前景也将继续被看好;要解决许多跨国公司所面临的问题,与其修改现存的欧盟指令,还不如采取一种新的战略,即支持IASC和IOSCO之间的协议,加强同IASC的合作,以便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达到会计的国际协调。同时,新会计战略肯定了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市的欧洲公司可以采用国际会计准则。
进入21世纪以后,欧盟及欧洲证券监管者委员会(CESR)通过、发布了一系列的决议、条例、建议以推进欧盟成员国的会计与国际会计的协调。
1、采纳国际会计准则
2000 年5 月,IOSCO对IASC已完成40项核心会计准则中的30项通过了评审,并向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全世界各主要资本市场推荐使用,此举更进一步提高了国际会计准则的权威性。为顺应IOSCO的建议和推荐,促使更多的企业跨国上市,2000年6月13日,欧盟理事会发布了一份备忘录—《欧盟财务报告战略:未来走向》。在这份备忘录中,欧盟理事会建议,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所有7000多家上市公司最迟应于2005年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合并会计报表。2002年7 月19日,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在布鲁塞尔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关于采纳国际会计准则的第1606号条例》(Regulation No 1606/200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以下简称《1606/2002号条例》)。至此,欧盟正式决定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采纳国际会计准则。[5]
(1)采纳国际会计准则目标
《1606/2002号条例》开宗明义,其目标是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采纳和运用国际会计准则,协调公司提供的财务信息,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从而促进欧盟资本市场和成员国资本市场的高效运转。
(2)采纳国际会计准则的前提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欧盟对国际会计准则并非无条件接受,而是仿效了IOSCO对国际会计准则的有条件认可,对国际会计准则采取了一种双层的认可机制(endorsement mechanism)。根据《1606/2002号条例》的规定,欧盟委员会应就国际会计准则是否适用作出决定。所采纳的国际会计准则应在欧盟范围内,以官方文字在欧盟指定报刊上刊登。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采用国际会计准则:①不与欧盟相关指令所规定的原则相冲突,并有益于欧洲公众利益;②满足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等会计信息质量特征。
(3)实施范围
根据《1606/2002号条例》的规定,在200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一财务年度,受欧盟成员国法律管辖的公司,应根据欧盟委员会采纳的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前提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证券允许在成员国受管制的资本市场上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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