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拿大法律本身的规定有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嫌疑
在对中国产品的反补贴调查中,加本大有关机关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文件将中国视为发展中国家对待,这种做法对中国来说是个利好消息。但其立法中有关“政府”的界定过于宽泛,从而有可能扩大补贴的范围。加拿大法律对政府的定义,
既包括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方面,也包括了所有层次的政府,甚至还包括了中国的自然村。在对国有企业的处理上,受中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指示或受中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进行经营的国有企业提供的利益.也被视为是中国政府提供的。这种规定一方面将根据不执行政府职能的一些实体包括进来,另一方面其使用的“间接控制经营”这样模糊的字眼没有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律标准。这些都对中国政府和中国企业不利。
对于加拿大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在加拿大主管机关进行的反补贴调查程序中是无法解决的。主管机关只能执行法律的规定,而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虽然对加拿大反倾销、反补贴主管机关做出的裁定有向法院申诉的可能,但对于执行国家贸易政策的专业机构做出的决定,法院一般会给予应有的林重。同时,法院也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解释法律,而不能违背法律的明确规定。法院的法官和反补贴机构的官员基本上持有同样的理念、采取同样的解释方法。因此很难指望在法院诉讼程序中改变反补贴机关的决定。中国境内的某些商会在参与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实践中,已经得出了非常明确的结论对反倾销机构做出的决定去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几乎是劳民伤财,没有实际效果。可以相信,这一结论对反补贴裁定也是适用的。
对立法本身存在的问题,惟一的解决途径是通过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适用的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担任审判的人员国籍不同、经验不同、教育背景不同,这都使对国内立法的审查完全不同于国内审查,有可能裁定相关立法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从而要求予以修改、撤销或进行其他方面的调整。中国政府及有关机构应对加拿大立法进行充分的深入研究,结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做出自己的判断。
(六)反倾稍税与反补贴税并用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加拿大政府对中国同一出口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并用,应该认定为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第5款明确规定:“在任何成员境内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时,不得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补偿倾销或出口补贴所造成的相同情况。”此处所说的“相同情况”应当理解为产品的低价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