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额的确定。CBSA向中国政府发出了补贴问卷,并提供了出口商名单,还多次提出补充材料要求。中国政府做出了答复,但被认为不完整,调查裁定中不能使用。由于缺乏相应的信息,加拿大CBSA不能基于出口商和中国政府提供的信息估算补贴额,而使用了其他的现有最佳信息来估算补贴额。基于申请方Leland提供的信息,通过比较CBSA确立的调查对象产品的平均出口价格与各自的生产成本,对补贴额做出了估算,即出口价格的32%。临时反补贴税以出口价格的百分比表示,大陆产品的平均反补贴税为32%。在终局裁定中,CBSA将反补贴税调查意义上的补贴定义为具有专向性的可诉补贴,如果受调查的进口产品从补贴中获利可以征收反补贴税。由于CBSA认定因中国政府的答复不完整而缺乏充分的信息确定补贴额,从而依照《特别进口措施法》制定的规定确定补贴额。由于中国属于经济合作组织援助接受方名单内,加拿大将中国大陆赋予发展中国家地位。最终算定的数额为每千克1.25元人民币,即原材料和加工成本超出调查对象产品平均出口价格的数额。补贴额代表了加拿大海关数据库确定的产品出口价格的31.53%。
2.台湾产品
对于CBSA提供的补贴问卷及补充问卷,台湾地区政府提供了答复。加拿大认为台湾提供的信息完整,可以用于做出有关补贴的初步裁定。由于台湾地区政府和台湾企业高度合作,提供了大量信息,CBSA决定在初步裁定中基于最予合作和最充分的信息,对7类补贴计划适用1%的名义补贴率。加拿大估算台湾出口商接受的补贴额为出口价格的7%。在终局裁定中,由于确定的补贴率低于2%,被认为可忽略不计。这样,对台湾产品终止了反补贴调查。
损害调查认定
损害调查认定由CITT进行,主要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1.终止对大陆不锈钢紧固件的调查。由于来自中国的不锈钢倾销进口量仅占加拿大同类产品进口量的2.44%,低于《特别进口措施法》可忽略不计的标准3%。另外,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使中国享有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协议》第27条第10款规定的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即受补贴产品的进口量占进口国同类产品全部进口量的4%时,该进口可以忽略不计。CITT裁定该进口可忽略不计,从而终止对来自中国的不锈钢紧固件的损害调查。
2.同类产品的认定。在考虑同类产品问题时,CITT通常会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产品的物理特征、制造方法、市场特点(如替代性、定价和经销),以及产品是否满足相同的客户需求。CITT根据提供的证据,认定加拿大国内生产的紧固件与从中国大陆和台湾进口的紧固件是同类产品。
3.产品种类。在认定是否存在不止一种产品这一问题上,CITT必须确定每种产品相互之间是否构成了同类产品。如果声称的每种产品相互之间构成了同类产品,它们将被视为构成单独的一种产品。在CITT裁定存在不止一种产品时,需要对每种产品做出单独的损害裁定。CITT根据确定同类产品的相关因素,认定同类产品应分为四种,并对每种产品进行单独的损害分析:碳钢螺钉,碳钢螺母和螺栓,不锈钢螺钉,以及不锈钢螺母和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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