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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二)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二)


姜发根


【全文】
  第四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1、时效、诉讼时效与诉讼时效期间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划分,时效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即可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适用于物权领域;消灭时效,也称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权利,适用于请求权场合。
  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征:
  (1)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更改或抛弃。
  (2)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件。诉讼时效能导致权利的消灭,而且诉讼时效期间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应属于法律事件的范畴。
  (3)诉讼时效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必须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状态相结合,才能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诉讼时效作为一种消灭时效,一般认为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和形成权。
  【相关链接】请求权、支配权与形成权
  请求权: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人身权请求权等。
  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排他性的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等。
  形成权: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催告权、选择权等。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间。其特征是:(1)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不得协议更改;(2)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遇到法定事由,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3)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期间,超过这个期间,权利人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作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需要同时满足权利人怠于行使请求权的事实和怠于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两个条件,方能产生法律规定的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即胜诉权消灭。至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为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权人仍可受领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务。
  2、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权利即告消灭。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其联系在于:都是以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都产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范畴,目的都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诉讼时效需要同时满足期间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两个条件,才产生权利消灭的后果,而除斥期间只需要期间经过即产生权利消灭的后果。
  (2)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
  (3)诉讼时效届满后消灭的是胜诉权,实体权利并不消灭,而除斥期间消灭的是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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