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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几个前沿问题

中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几个前沿问题


师安宁


【全文】
  前 言
  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制度方面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诸如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机制方面,在股东诉讼制度方面,在公司内部诉讼机制等方面较之于旧法均有了更大力度的完善。对这些前沿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将在公司实务方面体现出重大的价值,有利于构建公司内部的和谐治理机制。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机制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也是公司的主人,公司治理机关应当保障股东的各项知情权。
  1、股东的绝对知情权。股东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三会”决议以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享有绝对的知情权,公司应无条件地根据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不得以任何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为理由而予以拒绝,这是股东作为投资人的基本权利,而且公司章程对此不得作出限制性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亦不得利用其控股优势而作出对股东上述知情权的任何限制,否则是违法而无效的。
  2、股东的相对知情权。公司法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故股东的查账权系相对知情权,受以下因素的限制:第一是行使权利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说明查账的目的;第二是公司有可能以股东查账的目的不正当为由而拒绝其查账要求;第三是公司可能对股东查账后的信息获取形式予以限制,如只许查阅而不许摘抄和复制等等。
  由于账簿是公司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最真实和最隐秘的记载,涉及到重大商业秘密。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对其账簿的保密性尤为关注,甚至对内部股东也不愿意轻易公开,致股东知情权受到许多障碍,知情权纠纷也主要集中于此。那么,如何界别股东查账目的的正当性就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有的公司法理论认为,之所以设定此项限制是为了防止公司商业秘密的泄漏。我们认为,公司商业秘密被本公司股东知晓并不属于法律上的”泄密”,公司法如此设置主要是考虑到股东知晓后是否会进一步作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而不是“知晓”本身。公司在作出拒绝查账的决定时的合理理由包括是否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出卖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可能,是否存在股东自营或与他人合营与公司有着利益竞争关系的业务等等。但出于对非法信息的保密需要而拒绝股东查账的,如对有关商业贿赂或偷税漏税等信息的记载显然不能构成合法和有效的拒绝理由。
  3、司法判断是知情权限制条件是否合理的终局机制。股东认为拒绝查账理由不当的,可以诉请法院来审查公司拒绝决定是否有充分和合理的理由。如果公司举证不能,则应当判令公司限期提供查阅。且股东的此项诉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股东的知情权在公司整个存续期间均享有,不能因为时效的经过而灭失股东的此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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