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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以土地行政案件的法律诊所教育为例

试论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以土地行政案件的法律诊所教育为例


沈开举;王红建


【全文】
  一、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涵义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涵义
  “法律诊所”是一个外来词,由“诊所法律教育”一词派生而来。“诊所法律教育”英文名为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①]诊所法律教育经常被简称作“通过实践学习”。实施诊所式法律教学的机构称为法律诊所。该种教育模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通过诊所老师指导学生参加实际的法律运用,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缩小学校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之间的距离的一种法律教育方式。[②]美国学者科德林认为,法律诊所教育,是指在律师或法学教师的监督(对学生的工作作出系统的、批评性的分析)下,在学生从事实际办案(法学院为进行诊所教育而创办的律师事务所,学生在这样的事务所中,为社会上发生的案件中的当事人进行代理工作)的过程中,培训学生处理人际关系(即会晤、辩论、谈判)的技能及职业伦理(规范律师的角色行为的道德准则)观念。[③]
  从上述关于法律诊所教育概念的论述可以看出,法律诊所教育是借鉴医学院培养实习医生的方式,通过各种实际的法律活动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教育模式。在法律诊所中,由学生亲自担任法律角色,具体参与法律实践的活动。学生不但可以直接接待相关的当事人、解答法律疑问,而且还可以实际办理诉讼案件,以准律师的身份出庭应诉。在法律诊所中,学生不但可以接受传统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教育,而且还可以接受法律技能的训练。传统的法律教育是通过已知案件或虚拟的想象,对学生的思维进行培养,无法锻炼学生应付未知情况和突发事件的能力。诊所法律教育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材料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学生通过参与案件办理的全部过程,各方面的能力可以得到有效的训练。法律诊所提供给学生一种“学徒式”的培训与历练,它是以学生为主导、以教师为辅助的教育形式。法律诊所作为一种立体的全方位的实践教学机构,在各国法学教育的领域运用越来越为广泛。
  (二)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涵义
  在20世纪早期,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杰勒克·弗兰克领导、组织了“法律诊所”,提供法学院学生实践的机会。同时,杜克大学的约翰·布拉德维首先在杜克大学和南卡罗莱那大学创设“法律援助诊所”,并为其他大学法学院仿效。[④]20世纪60年代,伴随着美国民权运动的高涨,美国法律界和法律院校开始思考如何改善司法制度中的缺陷以及怎样为处于不利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帮助。基于这样的考虑,很多高等院校的法学院设立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在院校老师同样也是在持证律师的监督下,为法律上的弱者提供服务,并将其工作成绩计入学生的总分。在美国,法律诊所的设立,也是法学院回应社会需求的产物。英国诊所教育的发展并没有简单的克隆美国诊所发展的实践经验,而是开创性地提出了对在校法学院学生的“非专业课程”也采取“真实当事人诊所”和“模拟诊所教育”的方式。[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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