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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新律师法的发展和不足

谈谈新律师法的发展和不足


Talking about the Changes and the Inadequacys of New Law on Lawyers


黄秩和


【全文】
  律师都很关心新律师法,它将于明年6月1日实施。新中国的律师制度,起步晚,成长艰辛。现代律师制度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是法治社会的权力一极。律师的权力,实质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是社会平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笔者引用陈有希老师的一句话:“律师的权利实际上代表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律师事业,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律师法的修改,是中国律师事业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中国法制进程的一件大事,这里笔者引用江平老师的一句话:“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律师法的艰难修订,就说明了立法机关修订此法的慎重。
  笔者这里对照新、原律师法学习一下它的变化。
  一、关于律师的定位的表述
  新律师法二条第一款是关于律师定位的规定。第二条与原律师法和草案都有一些变化,值得注意的是,比原律师法、草案多了“接受委托或者指定”。律师定位曾经历,被描述为“国家法律工作者”、 “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和“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有人认为,这些定位性描述,使律师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律师的定位忽高忽低,使律师执业丧失了固有的职业属性。笔者认为此说法不然,律师定位不如说律师执业性质的定位,它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越来越具体越明确而已。总结成一句话,就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国家法律工作者是职业描述,是指国家设立的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的总称。从广义的角度来讲,他的种类很多,有基层法律工作者、司法行政人员、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多种职业的工作人员,律师执业只是其中的一种职业而已。现在国家实行法律职业资格统考制度,所以狭义的法律职业只能是职业要求从业者必须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职业,仅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国家法律工作者也仅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律师执业是效忠于国家,效忠于社会,效忠于人民的。至于社会如何认识,这需要律师界的共同努力,树立律师的崇高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形象。
  本条规定好就好在多加了“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的字样,这充分恰当的体现了律师的执业特性,律师执业权是一种被动权力,它象审判权一样,启动需要当事人的委托和有关部门的指定。如果没有人启动它,律师不能主动启动执业权。现实中,很多律师自己制造委托合同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甚至有些律师,主动查阅案件材料,寻找案源;还有一些律师自己启动信访程序,给国家领导人写信,这些都是违反本法对律师执业的定位的,可惜新律师法没有对这些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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