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存在着某些在形式上类似于域外保护处分的措施,如工读教育、收容教养、劳动教养、非刑罚处理方法[27]等,但是无论在与刑罚的关系、适用对象范围、适用程序等方面,均与域外保护处分制度有着重大区别。最重要的是,这些措施基本不具有替代刑罚的性质,充其量不过是作为刑罚的补充,且大都属于行政处罚措施的范畴。另一个根本性的差异在于,其适用程序基本上属于封闭的行政权自决系统,少年无法获得必要的程序救济权,如律师帮助权、上诉权、辩护权等。我国目前急需建立少年
刑法保护处分制度,以为刑罚之替代措施,使得少年
刑法“以教代罚”之思想能够得以切实的贯彻。在实现对于罪错少年保护的首要目的之后,达到少年保护与社会防卫目的的和谐统一。各国少年
刑法无不以保护处分制度为核心内容,仍然停留于报应主义阶段的我国少年
刑法,急需加快改革,建立保护处分制度。
(二) 保护处分类型的设计
除了刑罚外,我国现行法所规定的可以适用于罪错少年的措施主要有以下一些:责令严加管教、工读教育、警告、罚款、拘留、训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其法律依据主要是《
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这些措施大体上可以划分成四类:一是行政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28]二是特殊教育行政措施,即工读教育。三是《
刑法》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
刑法》第
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条规定确定我国非刑罚方法的种类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五种,适用的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四是感化教育性行政措施,即收容教养。
建构我国保护处分制度,上述措施有的应予以废止,有的则可以改革为保护处分措施。此外,还宜吸收少年司法实践中所探索的一些有益措施(如社会服务令、监管令)和借鉴域外经验,设置一些新的保护处分措施,从而建立我国保护处分类型体系。总的方向应当是尽量限缩拘禁性措施,扩大社区性措施,建立社区保护处分 中间保护处分 拘禁保护处分为一体的和谐的保护处分体系。试分析如下:
1. 社区性保护处分:多样化
社区性保护处分宜多样化,以适应少年法庭处分个别化的需要。我国现有处置罪错少年的非刑罚性措施中,有多种可以改革为社区性保护处分措施。同时还可借鉴域外的经验,新设置一些社区性保护处分措施。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几种:
(1)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责令少年就其犯罪行为对他人、社会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的形式可以为缴纳财物或者以社会服务替代。缴纳财物的价值,以教育、挽救为目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对于少年父母、监护人对少年违法犯罪负有疏于管教职责的,可以责令代为赔偿。在少年无力缴纳,或者认为以社会服务代替缴纳更有利于对于少年的教育、挽救的,可以责令以从事社会公益劳动代替财物赔偿。
(2)罚款。罚款也是一种适合应用于罪错少年的措施,现行罚款处分可以改革为保护处分措施。罚款最高数额宜确定为不得超过5000元。对于少年罪错负有疏于管教职责的父母或监护人,可以责令其代为少年缴纳罚款。在少年无力缴纳罚款或者以易处社会服务为宜者,也可以令少年从事社会服务代替缴纳罚款。
(3)赔礼道歉。即责令少年向被害人正式表示歉意和忏悔,请求被害人原谅。赔礼道歉宜由少年法官负责执行。赔礼道歉具有恢复性司法的意味,是一种值得重视的保护处分措施。
(4)训诫。即以言词的方式指出少年行为的违法犯罪性、社会危害性、违法犯罪的原因等,并告诫其不得再犯,以及再犯的法律后果等。训诫并可以同时责令具结悔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等。训诫宜由少年法官当庭执行。
(5)社会服务。即责令少年从事公益劳动或者到某一指定场所,完成一定期限且为无偿的社会服务劳动。社会服务的时间可以确定为4到240小时,即相当于半个工作日到30个工作日的时间。社会服务由少年法庭负责执行,必要时可以交青少年社工执行,少年法庭负责监督。
(6)责令严加管教。现行法所规定的责令父母、监护人严加管教措施有一个弊端,即疏于对父母、监护人履行严加管教的监督。为了加强少年父母、监护人履行严加管教职责,可以责令其缴纳5000至20000元保证金,以督促严加管教处分的执行。对于严加管教的执行情况,由少年法庭负责监督,或者交由青少年社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