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羞辱性法律惩罚的博弈分析——以深圳福田区警方示众处理卖淫、嫖娼人员一案为研究样本

羞辱性法律惩罚的博弈分析——以深圳福田区警方示众处理卖淫、嫖娼人员一案为研究样本


黄锫


【摘要】深圳福田区警方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示众处理的行为属于羞辱性法律惩罚。根据“信号传递—合作”重复博弈模型的分析,羞辱性法律惩罚是一种信息沟通机制,通过传递非合作者身份信息以便利惩罚与威慑,同时表明国家权力执行者的合作者身份、确保权力运作的合法性。但是,由于存在惩罚程度的模糊性与“次群体”中的反信号问题,羞辱性法律惩罚的功能无法充分发挥甚至产生负作用,因此在历史上逐步消亡并且在现代社会中也是不可取的。
【关键词】羞辱性法律惩罚;“信号传递—合作”重复博弈模型;示众处理
【全文】
  羞辱性法律惩罚一般被认为是通过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个体施加明显标志(这种标志可以是永久的,比如在脸上刺字,也可以是暂时的,比如示众处理),使其违法信息公开化,以贬损其人格和负以精神压力,从而实现惩罚与威慑目的的惩戒方式。在中外法制史上都曾长期存在多种羞辱性法律惩罚,比如我国古代的象刑、明刑、髡刑、耐刑、枷号刑等[①],近代以来存在的游街、示众、公捕公审公判大会、在媒体上公开违法者照片与姓名等形式的惩罚措施也属羞辱性法律惩罚。随着法治文明的进步,羞辱性法律惩罚在近代以来渐趋消亡,然而最近深圳福田区警方将卖淫、嫖娼人员进行示众处理一案又唤起了人们对这种法律惩罚方式的关注。在本文中,笔者将以这一案例为研究样本,通过一个“信号传递—合作”的重复博弈模型,分析羞辱性法律惩罚的功能与缺陷,进而展示其存在以及逐步消亡并在现代社会中不可取的理由。
  一、分析素材及模型建构
  本文据以分析的素材是2006年11月29日深圳市福田区警方对六七十名涉嫌嫖娼、卖淫的人员进行示众处理一案(以下简称“深案”),依据的书面材料是记者李润文撰写的《深圳公开处理涉黄人员引发争议》一文(《中国青年报》2006年12月10日)。根据该篇报道所述的深案简情是:深圳市福田区警方从2006年11月24日开始进行一场为期两个月的打击整治涉黄犯罪专项行动,并于29日下午将专项行动中抓获的数十名涉嫌卖淫、嫖娼的人员进行了示众处理,这些人员在示众处理时着统一服装并带上了口罩,但仍有多人被围观的当地群众认出。虽然由于该案发生不久,其他佐证的材料并不多,但对于本文分析的主旨来说,这篇报道中披露的信息已经足够,在下文的分析中,如果没有特别注明,所引的案例事实均来自于这篇报道。该案发生后,已经有许多法律界人士对此表示关注,并从公民的隐私权、人格尊严等方面进行了讨论[②],当然这一案例也可以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司法公开的限度、公共利益的范围等方面进行分析。不过这些都不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重点,笔者的研究重点在于深案中警方使用的“示众处理”这一羞辱性法律惩罚本身,通过运用“信号传递—合作”的重复博弈模型,分析羞辱性法律惩罚的功能与缺陷,并依此对该案进行评说。
  “信号传递—合作”的重复博弈模型由埃里克·波斯纳(Eric Posner)在2000年提出,用于对法律与“合作的非法律机制”之间关系的研究,借以展示博弈论的概念对理解法律问题的价值[③]。这一模型源自对囚徒困境中合作难题的解决。在经典的囚徒困境问题中(博弈中的各方收益数见下表),任何一个囚徒从理性自利出发都会作如下推理:“如果对方选择合作,那么我选择合作的收益为2。而我选择背叛的收益为3。如果对方选择背叛,那么我选择合作的收益为0。而我选择背叛的收益为1。所以,无论对方选择什么,背叛对于我来说都是最好的选择”。在这种推理下,双方都会选择背叛,于是最优的选择(即双方都选择合作,从表中可以看出合作的收益最大)没有胜出,合作也就不可能[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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