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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语境中的民事执行权扩张研究

改革语境中的民事执行权扩张研究


赵海永


【摘要】民事执行权适度扩张,可以提升其权能,改善“执行难”之窘境。本文首先对民事执行权扩张的必然性、价值、法理基础做了较为详尽的分析。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权本质上是一种由行政权和司法权构成的复合权力,无论就其行政权特征还是司法权特征来说,民事执行权都具有扩张的必然性;民事执行权以公正和效益为基本价值,其效益价值包括效率和成本两大范畴,民事执行权适度扩张有利于实现这两大价值;民事执行权扩张的法理基础相当厚实,就程序法来说有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当事人适格之扩张以及诉讼担当之发展等理论作为基础,就实体法来讲有民事权利义务在不同主体间具有可移转性、债权债务在民事主体间的可移转性等理论作为基础,而且学界及实务界对民事执行权属性的正确定位为民事执行管理体制的发展,执行机构权力的扩张提供了理论依据。然后,笔者从执行力对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之扩大、承办主体权力的扩大、协助主体协助义务范围的扩大、执行担保创设的担保权效力的特殊性等四个方面对民事执行权的扩张做了实证分析。在此基础上,笔者以应然为视角,勾勒了民事执行权的扩张方向,即执行力对既判力的改变范围应从主观范围扩大到客观范围,执行机构的管理力度应从形式统管扩展到实质统管。笔者还认为,民事执行权的扩张要遵从一定的原则,即合法、合用和合理,保持适度。
【关键词】执行权;扩张;执行难
【全文】
  “执行难”是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要解决“执行难”,就必须找准原因,对症下药。笔者以为,执行权的相对弱小是产生“执行难”主要原因之一。实践中,为了遏制“执行难”,执行立法乃至执行管理体制都处于不断地改革之中,改革的总体趋势是执行权的不断扩张。因此,以整个执行立法、执行管理机制改革乃至整个社会转型期为背景来研究执行权的扩张理论与实践,实属有必要性。[1]
  一、权力属性:民事执行权扩张的本质分析
  要探讨民事执行权扩张的必然性,首先就应当厘清民事执行权的属性。关于民事执行权的属性,有许多种说法,最主要的有三种。有人认为“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执行机构行使的一种国家权力,是一种特殊的司法权。”[2]此为“司法权说”;有人认为,“执行和审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执行工作从性质上讲是行政活动。”[3]此为“行政权说”;还有人认为,“民事执行权在国家分权属性上具有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双重属性,在执行程序工作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有机结合构成了复合的独立的完整的强制执行权”。[4]此为“双重属性说”。经过激烈的争论,学术界和实务界基本上达成了以下共识:1.民事执行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国家权力, 它既不是纯粹的司法权, 也不是纯粹的行政权; 2.民事执行权是一种综合性的国家权力, 它兼具司法权特征和行政权特征; 3.民事执行权不是一种单纯的实施权,而是至少由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两种权力构成的复合性权力。[5]有关民事执行权的定位,为我们研究其扩张的本质提供了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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