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总的来说,包括“系统论”在内的林林种种的反对声音都显薄弱,未成气候,很快就被反批评的声音淹没了,这在某种程度上更加凸显和玉成了“四要件”理论的强势地位。今天回过头来看,历史地、客观地分析“四要件”理论胜出和盛行的缘由,除了四要件自身的鲜明特点外,反对性理论的先天不足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一些新的理论框架基本上属于对“四要件”的修正、补充或者泛泛的、单纯的批评,缺乏能够从根本上颠覆并代替“四要件”的、更为厚实的理论源头和历史根基,因而也就未能从整体上跳出“四要件”的思维模式和立论起点;此外,反对的声音都是在后来出现的,同时期并没有出现强有力的竞争理论,加之传播渠道的顺畅也历史地赋予了“四要件”某种“先声夺人”的优势;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由“四要件”创立者和支持者组成的“理论阵营”中“人”的因素也同样不可忽略。凡此种种,可能都是回答“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何以在上个世纪末期的二十年中成为一种“传统”甚至“话语霸权”时需要考量的因素。
(六)近年来的新气象
进入2000年以后,情况又有了一些新的变化。本文开篇所描述的、中国刑法学界在2003年对犯罪论体系的大讨论可以看作是这种新气象的集中体现。一些中青年学者开始从不同的进路对传统的“四要件说”提出挑战,与以往不同的是,新的挑战吸收了或依托于国外尤其是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犯罪论体系甚至整个刑法学体系的相关学说。这些发展业已百年、相对比较成熟的理论体系构成了新一轮挑战和冲击“四要件说”的大背景,也使得新的挑战显得更为厚实和有力。挑战者或是访学过海外,轻装上阵的新生代,或是脱胎于传统,但又不满于现状的中坚力量;挑战的思路或者是针对“四要件说”的根基“社会危害性”,或是提出不同于“四要件说”的新体系,或者干脆就直接以德、日
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三段论”为根基重写教科书。与此同时,在国内刑法学界有重要影响的几家刊物连续推出关于犯罪论体系的专题研究,一些以“犯罪论体系”为主题或者主题之一的研讨会也相继召开。学者们不仅通过学术性的论文和著作,甚至通过更为大众化也更具有影响力的法律类媒体进行呼吁,呼吁“犯罪构成理论的重构”。 [23]
三、 犯罪论体系发展的总体性评价与原因分析
(一)总体性评价:百年以来始终处于体系建构的初级阶段
在回顾了犯罪论体系在近现代中国的发展轨迹后,又该如何评价这一百年来中国刑法学界对犯罪论体系研究的总体水平呢?评价的标准当然会很多,避免不了见仁见智。本文只从体系的角度去衡量,以体系化作为一个评价标准。黑格尔曾说,零散的知识不是体系。事实上,任何一门科学成熟的标志,总是表现为将已经获得的理性知识的成果——概念、范畴、定律和原理系统化,构成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由此可见,这种理论体系不是零碎知识的汇集,也不是一些定律的简单拼凑,更不是许多科学事实的机械凑合,而是有一定内部结构的、相对完整的知识体系,或者说,是反映对象本质和发展规律的概念系统。
具体到
刑法,也是如此。李斯特指出,“作为实用性很强的科学,为了适应刑事司法的需要,并从司法实践中汲取更多的营养,刑法学必须自成体系,因为,只有将体系中的知识系统化,才能保证又一个站住脚的统一学说,否则,法律的运用只能停留在半瓶醋的水平上。它总是由偶然因素和专断所左右。”[24] 台湾学者洪福增认为,所谓“体系”者,乃依某种原理或规则所组织的知识的统一体。此非单纯之知识的集合或分类,而系由贯通全体知识之原理予以支配、统一,并使其间保持有机的关联之组织也。 [25]
由此可见,大凡一个理论体系的建构,一般来说需要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对建构体系所必需的关键要素或概念予以提炼和归纳;在第二阶段,将各个要素或概念按照一定的认知规律或逻辑方法联结起来,形成体系。犯罪论体系的理论建构也是如此。洪福增指出,以认识犯罪之成立及其样态之一般理论为对象之犯罪论,其体系即依据论理的规则,支配或统一犯罪之实质的概念而构成者。其功用在于将杂多之犯罪构成要素整纳于一个有秩序有系统之体系内,使人易于明了理解。[26] 另一位台湾学者许玉秀对此有过更为精当的阐述:“犯罪阶层体系(也即本文所说的犯罪论体系)可以算是刑法学发展史上的钻石,它是刑法学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晶,再透过它,刑法学的发展才能展现璀璨夺目的光彩。它是刑法学上的认知体系,认知体系的建立必然在体系要素——也就是个别的概念——澄清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方才会发生。” [27]
依照这个标准来检验历史,发展近百年的中国刑法学,对于犯罪论体系研究始终徘徊在第一阶段,即从不同角度去提炼和归纳构成体系的要素。这听起来也许有些苛严,但却是一个客观的、有节制的评价。从上文对于犯罪论学术史的粗略勾勒可以看出,在晚清、民国、建国后(1949年到1979年)和1979年以后这四个时期中,晚清和建国后基本都属于体系建构的基础期或者蛰伏期,而只有在民国和79年之后的刑法学才开始自觉地将犯罪成立的诸要件概括出来。但是,无论这种理论概括是一种简单的移植还是原创性的研究,无论是民国时期的“六种要素”还是盛行于今的“四要件”,都仅仅停留在研究要素本身的阶段和水平,其理论的总体特征还是一种“要素集合”。尽管在说法上也常常会改头换面为“有机的统一体”,但基本上仍然是在用一种“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来肤浅地解释要件之间的关联,到底应该依据何种原则或规律将之形成一个逻辑整体?这些进一步的研究,是形成和评价一个成熟的犯罪论体系所必需的,但基本上付之阙如。理论内部的各个要素之间缺乏内在的逻辑联系,彼此之间没有明显的逻辑层次,概念之间不能相互推导,要言之,整个理论缺乏内在的逻辑统一性。[28] 因此,以一个严格的标准来衡量,中国刑法学对犯罪论的研究始终还没有进入理论体系建构的第二步,在体系的大门之外踯躅而不得其入。
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百年发展的一个历史结果,中国当下刑法学中所谓“四要件”的理论与当代德日
刑法中犯罪论体系的区别,就不是两个理论体系之间的区别,而是要素与体系之间的区别,是要素列举与逻辑体系之间的区别,是简单的要素列举与将诸要素按照“类型化”方法组合后形成阶层体系之间的区别。直言之,是体系建构的第一步与第二步的区别,是初级阶段与高级阶段的区别。要素不是体系,条件也不是体系,犯罪成立条件的罗列不等于犯罪成立的理论体系。所谓“耦合式”的“体系”,只是一种善意的试图正当化的说法,或是便于行文的需要而设,“耦合式”的体系在本质上是没有体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