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黑砖窑”事件的发生原因,同样主要在于当地政府不严格
劳动法等国家法律。其中,有的执法部门甚至还执法犯法。先后三次赴山西采访的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记者付振中讲述了在山西永济市解救河南平顶山少年朱广辉的个案:“让我们意想不到的是,朱广辉是从一个窑厂解救后,又被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倒卖到另一个黑窑厂的,并且一个姓冯的劳动监察队员还把朱广辉被解救时补发的300元工钱装进了自己的腰包。”[3]
湖南凤凰大桥垮塌事故,也与当地政府不严格执行桥梁建设方面的国家法律、监管不力有关。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政府不严格执行国家法律,中央权威受到地方政府的严重挑战,这已经是活生生的现实。在2007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杨志福向温家宝总理转述了一个顺口溜:“村骗乡,乡骗县,一直骗到国务院。国务院下文件,一层一层往下念,念完文件进饭店,文件根本不兑现。”[4] 这个顺口溜把一些官员欺上瞒下的行径和中央政令不通的现状夸张而形象地呈现了出来。
可以说,一些地方政府不严格国家法律是近些年来我国各种突发事件频繁发生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二、地方政府不严格执法的根源在于行政执法体制本身
既然近些年来我国各种突发事件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在于一些地方政府不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那么为什么中央政令在地方不畅通,一些地方政府不严格执行中央的法律和政策?根源之一就在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执法权限划分不明,在实际上中央的法律主要依靠地方政府来执行。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而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大特别是全国人大的主要任务是立法,也就是说,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主要是执法,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是行政执法机关。然而,目前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执法权限几乎没有作任何划分,尽管我国宪法第3条第4款明确规定“中央与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而且第110条第2款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我国宪法第89条在规定国务院的职权时,规定国务院有权“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然而,
宪法在第
107条关于地方政府职权的规定与国务院的职权规定相似,只是限定了地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而且,我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59条也是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我们不难看出,现行
宪法和法律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权规定几乎一样,没有在法律上明确清晰地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执法权限。正如《人民论坛》上的一篇文章所指出的:就拿县委书记来说,“除了外交、军事、国防这些内容没有,他们拥有的权力几乎跟中央没有区别。”[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