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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出台在即再论《劳动合同法》

“细则”出台在即再论《劳动合同法》


齐斌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细则;规避;争论
【全文】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意义深远但尚存缺憾的新法。
  一、瑕不掩瑜,褒贬无妨
  由于出台过程前松后紧①,以及其他种种原因,《劳动合同法》存在一些疏漏甚至“硬伤”(笔者另有专文论述;据笔者前同事告知,该文有幸由国务院领导过目并作了批示),并引起了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经久不息的争论,有些观点可以说针锋相对。
  在一个日趋多元化的社会,百家争鸣总是有益的。律师作为实务界人士,对学术上的纷争相对比较超然,比起那些立法价值观或者说法律取向方面的争议,我们更关心对一个个具体法律条文的权威解释,以及这些条文如何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我们认为,一部法律如果逻辑严谨、立法技术高超,那么无论它采取什么样的价值观、更加保护哪些群体,至少在应用中不会产生歧义、不应让人无所适从。
  虽然我们相信,国务院(或有关部门)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或“细则”、“规定”、“意见”;目前坊间多称“实施细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可以起到一些亡羊补牢的作用,但纠正法律本身的缺陷,最好的办法是通过立法机关的法律修正案去解决,而不是由行政和司法机关匆匆忙忙地去作一些顾此失彼的解释。
  任何时代,尤其象当今中国这样剧烈变革的时代,优秀的法律体系构建者和德才兼备的立法者总是凤毛麟角、“奇货可居”;人们有理由要求这些精英人士拿出完美的作品,而不是昙花一现的“法律焰火”——睿智的法律将实施百年以上,甚至流芳千古;但毋庸讳言,中国许多法律条文,在光鲜的外表背后,是难掩的苍白和荒谬,就象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②。该法实施后不久,本人曾(针对该法第七十六条)撰文指出,“法律制定过程中缺乏理性的论证,其立论基础经不起推敲,不符合逻辑,没有各种利益集团充分参与,导致这样一部很成问题的法律出笼。”这段话是否可以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的个别条文呢?相信历史自有公论,读者自有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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