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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改革与法制建设

林权改革与法制建设


吴元明


【全文】
  前言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为起点,从各地的集体林权改革试点到全面铺开,从集体林权改革的全面推行到国有林权改革的试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这些都标志着我国林业在新世纪即将全面进入长期稳定的依法治理轨道。将彻底结束上个世纪“以钢为纲,森林砍光”、“以粮为纲,毁林开荒”、“阶级斗争为纲,草木不长”的长时间多变不稳的局面。
  建国以来,我国的政策长期处于多变不稳的政治风雨之中,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法律《土地改革法》的实际失效开始,大跃进、人民公社、文化大革命,使包括林业在内的各行各业的正常发展都受到了极大的制约和破坏,尤其以林业为主的生态环境所遭受的破坏是史无前例的,以农村土地承包制为始的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在经济发展上取得了不菲的成就,但经验和教训也是深刻的,尤其是生态环境破坏所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
  党的十七次代表大会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教训,坚定了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信心,在十七大报告中二十六处强调“依法”,是党的历次报告中鲜见的,包括林业在内的各行各业,将迎来亘古未见的大好发展机遇。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节中就具体指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改革集体林权制度,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等措施,其目的在于“发挥亿万农民建设新农村的主体作用”;在这里要特别注意“主体”这个词,在法律意义上有别于“集体”的概念,特别是在法律关系中尤其是在物权法律关系中,“主体”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在以后的讨论中会详细谈到。
  该段报告内容用科学发展观肯定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举措,这个措施的目标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为正在全面进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确立了途径,同时也为国有林区改革以及林业国企的改革提供了借鉴。
  林权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在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权关系中起着重要的基础作用和先导作用,事关林业的长期发展和全人类生态环境的改善,包括偿还对生态环境的历史欠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从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市场建设、法制建设任务来看,也不是短短几年可完成的艰巨任务。
  2007年7月3日《第一财经日报》在采访福建省林业厅后报道“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今年有望在全国推开,2010年完成”,显然是一种误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绝对不是“一分了之”的简单分配关系。如果说将确定经营主体这一阶段性成果的完成看作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成的话,2010年前则有可能完成甚至提前完成。而确定经营主体后依法确定主体之间的物权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规范主体之间的物权流转关系的“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改革,仍是林权改革走向深入的任务,则需要长期的艰苦细致的探索和努力。
  贾治邦局长在撰写的文章中就拓展林业生态、经济、文化三大功能;构建现代林业生态、产业、文化三大体系的具体措施时,高瞻远瞩地指出了五个坚持。第一个坚持就是坚持生态建设为主,兼顾产业建设和文化建设。以林地为主的生态环境关系全国人民乃至全人类的生存环境,保护以森林为主的生态环境不遭破坏并趋于完善,不仅是林权人的权利义务,也是对人类承担的道德义务,更是光荣的使命。
  第二个坚持就是坚持兴林富民,增强林业发展的活力,并指出了广大林农和林业经营者是发展林业的主体,与十七大报告“发挥亿万农民建设新农村的主体作用”相一致,就是以市场条件下的利益引导机制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来实现林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三个坚持就是坚持科教兴林,转变增长方式,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坚持科教兴林就是充分发挥利用亿万人民的智力成果来谋求林业发展。
  第四个坚持就是坚持深化林业改革,发挥体制机制的不断创新以有利于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直接涉及林业生产发展中各个主体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应的协调机制和管理体制。
  贾局长在文章中将最终措施落在了坚持依法治林积极推进现代林业法治进程上来,中肯地指出随着物权法实施和林权改革经营主体的确定,一系列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需要进行调整,明确提出了“使林业经营活动都纳入法治轨道”并“建立健全与国际惯例相适应的法律框架”等具体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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