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法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限制人身自由给予严格控制。一是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律规定。如
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二是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如
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三是对限制人身自由有严格时间要求。如
海关法规定:“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时间。”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不超过15日,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四是对人身进行检查受严格限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2)正当程序原则。凡对人身权进行限制的,必须遵循正当程序。行政法上的正当程序原则,通常包括程序法定、公正、公开、利害关系回避、说明理由、听取陈述和申辩等要求。如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3)比例原则。对人身权的限制必须与所要达到的目的相适当,不能超过应有的限度。如
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4)救济原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民人身权受到违法侵犯,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控告、检举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获得赔偿的权利。
我国行政法对人身权的保护,重点保护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对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虽然也给予保护,但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
5、诉讼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诉讼法是调整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我国采取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分立制度,已先后制定了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及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诉讼法通过规定一系列严格的诉讼程序,一方面保证侵犯他人人身权的行为得到追究,另一方面保证被告人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三大诉讼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检法分工制约、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两审终审、回避、辩护、审判公开、审判监督等制度,特别是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无罪推定、保外就医等制度,都为人身权提供了重要保障。除三大诉讼法外,我国还制定了
行政复议法、
引渡法等非诉讼程序法,也为人身权提供了保障。
4、社会法和其他法律对人身权的保护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公益事业、弱势群众权益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我国已经制定的社会法,大部分都与人身权保护有关。主要包括:
劳动法、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
残疾人保障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母婴保健法、老年人权益保障、
红十字会法、
献血法、
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内容涉及人身权的各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