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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总结在“文化大革命”中人身权遭受任意践踏的沉痛教训,始终高度重视从各个方面保护人身权,尤其重视法律保护。早在恢复法制建设之初的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第一批7个法律中,就包括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刑法设专章规定了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惩罚,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实行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等一系列权利。此后,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完善,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也不断健全。目前,经过近30年的努力,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3]趋于基本形成,人身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也已经基本建立起来。这个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的核心是宪法,基础是刑法、民法,同时包括行政法、劳动法、社会法、诉讼法等其他方面的法律,内容涵盖了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等各个方面。 
  1、宪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等。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重新制定颁布的,此后又陆续通过了四个修正案,对宪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宪法确立了一系列的人身权保护的法律原则,特别是1999年和2004年两次修宪时,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开启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历史新阶段。宪法确立的人身权保护原则除上述两项规定外,还包括:(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法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3)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4)住宅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5)获得国家赔偿权利。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6)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即:“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等等。 
  2、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刑法和民法,是保护人身权的两种最主要的法律手段。现行刑法是1979年制定的,此后又陆续通过了20多个补充或者修改决定,在此基础上,于1997年对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使法典化。近几年,又先后通过了6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 
  刑法专设第四章规定了“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共41个罪名,其中30多个罪名是关于侵犯人身权的。同时,刑法分则的其他章节,有许多条文和罪名的规定也直接或者间接与保护人身权有关。比如,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几乎都与保护人身权有关;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8节,其中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大部分与保护人身权有关,其他节也有一些内容与保护人身权有关;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罪”,共9节,其中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有相当一部分内容与保护人身权有关,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几乎都与保护人身权有关,其他节也有相当一部分内容与保护人身权有关;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也有相当一部分内容与保护人身权有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97)9号),刑法规定的罪名共410个,其中直接或间接涉及侵犯人身权的罪名100来个,约占四分之一强,充分说明刑法对保护人身权的高度重视。在对被告的人身权保护方面,刑法规定的管制、死缓、缓刑、减刑、假释等制度,都体现了对人身权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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