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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第四,弱势群体特殊保护原则。人人平等,是一项基本人权原则。同时,在人类社会中,也确有一些人由于生理、年龄或者所处的法律地位等原因而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比较容易受到不法侵害,因此,只有对他们提供特殊的保护,才能使他们真正享受到平等保护的权利。否则,所谓平等保护,对相对弱势的人来讲,只能是不平等地遭受侵害。这些相对弱势的人,通常包括妇女、儿童、残疾人、难民、战俘以及犯罪嫌疑人、罪犯等。国际人权法十分注意给予这些处于相对弱势的人提供特别的保护,不仅在一般文件中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作了一系列特别规定,而且还有一系列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专项公约,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日内瓦红十字公约》、《关于难民地位公约》等。主要内容包括:(1)对妇女、母亲和儿童的特殊保护。《世界人权宣言》规定:“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日内瓦红十字公约》规定:“妇女应受特别保护以免其荣誉受辱,尤须防止强奸、强迫为娼或任何形式的非礼之侵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被控告的少年应与成年人分隔开,并应尽速予以判决。”“对18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不得执行死刑。”《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进一步明确规定:“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或新生婴儿的母亲或已患精神病患者不得执行死刑。”(2)对战俘的特殊保护。《日内瓦红十字公约》规定:“战俘亦应在任何时受到保护,尤其免致遭受暴行或恫吓及侮辱与公众好奇心的烦扰。”“对战俘之报复措施应予禁止。”“战俘在一切情况下应享受人身及荣誉之尊重。”(3)对难民的特殊保护。《关于难民地位公约》规定:“缔约各国对合法在其领土内的难民,应给予选择其居住地和在其领土内自由行动的权利,但应受对一般外国人在同样情况下适用的规章的限制。”“缔约各国对于直接来自生命或自由受到第一条所指威胁的领土未经许可而进入或逗留该国领土的难民,不得因该难民的非法入境或逗留而加以刑罚,但以该难民毫不迟延地自行投向当局说明其非法入境或逗留的正当原因者为限。”“难民有权自由向所有缔约各国领土内的法院申诉。”(4)对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的特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赔偿的权利。”“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除特殊情况外,被控告的人应与被判罪的人隔离开,并应给予适合于未判罪者身分的分别待遇”。 
  第五,正当程序原则。尽管人身权具有至上性,受到优先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也是要受到限制的。比如,一个人违了法犯了罪,他的自由可能要受到限制;如果犯了重罪,可能还会被剥夺生命。但是对人身权的任何限制,都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只有在非采取限制人身权而没有其他有效的替代措施时,才能对人身权进行限制,不应轻意对人身权进行限制,而剥夺人的生命则更要慎之又慎,只能适用于极端严重的犯罪。任何社会,如果容许轻率地对待生命,就不可能唤起人们对其他事物的尊重,包括法律和政治权威,就不可能建立起团结、和谐、友爱的社会。因此,《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护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不违反本公约规定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法律。这种刑罚,非经合格法庭最后判决,不得执行。”而对人身权的任何限制和剥夺,都必须遵循正当的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公认的程序标准。公正、合理存在于程序之中。没有公正、合理的程序,就不可能有公正、合理的结果。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传统特别是法律传统不同,对正当程序的理解和要求也会不尽相同,甚至存在重大差异,而且各国对正当程序的理解和要求也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我们不能期望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正当程序标准。但是,人类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通过实践积累形成的一些公认的程序标准,比如普遍而平等适用、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严禁刑讯逼供、公开而独立的司法审判、回避、获得法律帮助等,各国都不应该以国情特殊为由而加以拒绝。《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并明确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据以认为犯有刑事罪。所加的刑罚也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规定。如果在犯罪之后依法规定了应处以较轻的刑罚,犯罪者应予减刑。”“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他的理由,并应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级法庭对其定罪及刑罚依法进行复审。”《日内瓦红十字公约》规定,在战争中冲突之各方对不实际参加战事之人员不得未经具有文明人类所认为必需之司法保障的正规组织之法庭宣判而遽行判罪及执行死刑。 
  四、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及其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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