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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与法域的断想

人性与法域的断想


屈振辉


【全文】
  古希腊神话中著名的斯芬克斯之谜的谜底是人,然而“究竟是什么人”却未如神话中所描述的那样,随着斯芬克斯的跌亡而告终结反而却初现端倪。刻在德尔斐神庙门楣上的箴言“认识你自己”,人们虽然无法考证其来源却深信着其力量。缘起于苏格拉底时代的人学绵延流传至今,已成为了当代哲学甚至社会科学中的显学。人学即“关于人的科学是其他科学的惟一牢固的基础”,“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1]道德与法都是为人类所特有的社会现象,伦理学与法学共同的研究对象始终是人,人自然也就成为了它们沟通彼此的桥梁。在伦理学与法学之间的互动与结合中,产生了横跨于两大学科间的法伦理学。“法伦理学的主题仍然是人的存在和发展。无论法伦理学是归属于法哲学,或者归属于任何一种意义上的应用伦理学,它的‘人’的主题都没有发生变化。”[2]人性是法学、伦理学及法伦理学研究领域的重要命题,本文仅选取其中一隅即人性与法域[3]的关系为研究视角,以人性的发展与完善历史性地诠释法域的演进与变迁。“人性的具体性也表现为人性的历史性……处于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关系中的人具有不同的具体的人性。”[4]人性在横向上原本就具有多样性、多变性和特殊性,而历史性的融入则使其从纵向上变得更加纷繁复杂,法作为人类思维的设计物也正是以此为发生背景的,对人性的各异预设也成为各部门法成立的理论原点。在法从公、私法到社会法再到生态法的历史演进中,处于不断发展完善中的人性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法是人的创造物,法与人性之间必然地具这样或那样的联系,简直就是人性发展的产物。”[5]从这个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从某个角度大胆的揣测:人性不仅是法产生的根源更是支撑起发展的动力源。历史上所有曾存、现存或将存之法皆是人性的产物,人类法制史就实质而言甚至可以说就是人性的发展史!
  一、奖赏善与惩罚恶:法之所以发生的根源
  人性是伦理学研究的重要范畴,善恶之辨是贯穿于其间的主轴。“中外人性论属于伦理学范畴:它所说的人性,是与道德上的善恶相对而言的,因而完全是个伦理学概念。”[6]人性论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上仅以善恶之辨为题,就曾有过以性善论与性恶论为典型代表的善恶诸论;即使是在西方传统伦理思想中,亦有类似东方式善恶诸论的表达。善与恶是伦理学与法哲学共同关注的范畴,“善恶问题历来是道德哲学研究的重要课题”,[7]而赏善罚恶则从来都是法重要的基本功能。道德善恶是法之善恶产生的基础,二者之间呈现出明显的源流关系。形成善恶观念的能力是为人类特有的,它也是整个人类道德人格的构成基础,[8]人类的最初善恶意识仅存于道德领域。道德以善恶为认识和评价的方式把握现实世界,扬善抑恶虽然是道德的基本功能但却力量薄弱;当道德的力量已不足以扬善抑恶时,社会自发产生了对新型规范的需求,于是较道德更有效的法便应运而生。伦理学与法学在善恶问题上各有侧重,前者偏重于认识而后者则偏重于评价。评价无疑当然是法的重要功能之一,此功能的发挥恰是以道德为基础的。“法律是建立在道德、理性之上的,所以,它也能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善良的、正确的,还是邪恶的、错误的;”[9]但法并不仅只满足于对善恶进行道义上的评说,而是以国家暴力为后盾将其上升为强制性规则,从而超越道德的范畴成为与之并立的另类规范。善恶观生成于道德领域也可由道德来加以评判,但道德却从来就只能扬善抑恶而不能赏善罚恶(即使道德具有赏罚功能恐怕也仅限于精神层面);而法则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并通过资源分配,将评判结果转化为物质利益具体实现赏罚。法应对社会现象做出善恶判断,但这必须以道德上的善恶认识与判断为前提;法应具有赏善罚恶的社会功能,而这可被视为道德扬善抑恶功能的发展延伸。道德功能的有限迫使社会产生了对更强有力的赏罚机制的需要,这也可被视为对法产生根源的某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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